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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小刚在操场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又该刘颖射击了,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谁料“叭”的一声,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小刚右眼。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小刚构成七级伤残。该案中,刘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弹射行为可能会发生偏离目标伤及他人的可能,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击中小刚的眼睛,刘颖作为直接侵权人,对于小刚右眼残疾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刘颖对小刚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小刚作为被侵权人,故意违反学校的规定,在课间休息期间,和侵权人刘颖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最终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小刚也应对于自己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的教学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这就更加重了学校的管理之责和对身处校园的小学生人身安全的特别保护义务,但当刘颖、小刚课间在学校操场实施以弹弓射击石子、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都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时,学校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劝阻,致使刘颖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小刚右眼残疾的损害后果,学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作者:苗润华,校园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儿童权利教育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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