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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开始前

先做三道判断题

1

如果一个人被打成了颅骨骨折

这一定不是轻伤

2

伤情鉴定

肯定是在受伤后的第一时间做鉴定

3

如果一个人在生病的情况下被打了

那验伤时不需要考虑原来的病情

以上三道题

你是如何判断对错的呢

(今天的更新里当然会有答案)

愤怒之下,你还能保持理性的思考吗?

这两天大家都在关心的“女子深夜遭男子暴打拖行”一案,终于案情大白了。

昨晚,大连公安在微博上发布警情通报,对女子施以暴力并强制猥亵的嫌疑人已经被抓获。根据嫌疑人交代的作案动机,他是因为和女友感情纠纷后情绪波动,酒后路遇被害人,便将她当成了自己发泄的目标。警方表示将对此案进行彻查。

不知道大家看完这段视频是什么感受,小编一直不忍心重看这段施虐的过程,作为女性,完全能够感受到力量悬殊之下无力反抗的那种恐惧。这两天在读者群里看到大家谈论这个事件,心情也都是混杂着愤怒、不安和焦虑。

面对热点事件,我们无法无动于衷。

但被恐惧和愤怒的情绪压倒之后,有些理性的声音也会随之被淹没。

在嫌疑人被捕前,有一段警情通报引起了争议。

大连公安在这段对被害者的伤情描述中,如此写道:

“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

看到这里,很多人立刻就炸毛了。

毕竟,视频里的女子被反复攻击头部,看上去已经是非常重的伤情了,怎么最后的诊断结果这么轻描淡写呢?受伤过程如此激烈和可怕,相应的损伤结果难道不应该是更严重的吗?

很多人把这样的质疑,变成了谩骂。

对此,老秦在微博上做了一次科普。

好在,老秦和我们一样期待的后续真相,终于来了。

这一波谩骂、猜疑也随之告一段落。

借着这个机会,小编也和大家一起重温下伤情鉴定的一些专业知识,当我们被愤怒驱动时,这些知识或许能让我们多一些理性的思考。

这么严重的伤,怎么能叫作轻伤?

在警情通报、法医鉴定和法院的文书里,经常会见到这样的几个名词:轻微伤、轻伤、重伤。这些名词指代的伤情程度,和我们日常概念中的伤情轻重并不完全一样。

举个例子,上学的时候,如果削铅笔时,不小心把手指划破了一点皮,流了血,大家可能就会嚷嚷:“我受伤啦,不能写作业啦!”这种日常概念上的轻伤,在正常的伤情鉴定里,可能连轻微伤都算不上。

那么,伤情鉴定中的轻伤标准是什么呢?

大家可以在网站上搜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的全文。在《标准》的总则上,大概描述了三种损伤的原则。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重伤:使人肢体残疾、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如果看完概念还没什么印象的话,我们可以用《标准》中的描述来举个例子:

如果两个人打架斗殴,其中一个人的脑袋被重击后,造成了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根据法医的鉴定,没有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情况,那么很有可能鉴定为轻伤一级;而另一个人被打到鼻骨骨折,鼻子流血,面部软组织有挫伤,有可能会被鉴定为轻微伤。

听起来是不是和我们日常的概念非常不同?看起来非常严重的伤势,在伤情鉴定中可能是轻伤,这时候的轻伤,和前面划破手指的伤势就完全不是一个等级的了。

为什么要出这样的一套标准呢?

因为伤情鉴定的结果,决定了案件的下一步处理方式。

轻微伤是行政案件,一般只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轻伤可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调解处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重伤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伤情鉴定很关键。尤其是在某些案件中,鉴定结果到底构不构成轻伤,赔偿标准就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负责鉴定的法医,也时常会因为鉴定结果不符合当事人的期望,而被攻击、谩骂和诋毁(所以法医依然也是躲不开医患纠纷的呀)。

为什么要等伤好了才能验伤?

刚才说到,伤情鉴定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下一步处理方式。

那么,在“女子深夜遭男子暴打拖行”的案子里,面部软组织挫伤,到底属于轻微伤还是轻伤,就会影响到后续的处理方式。很多人可能又会嚷嚷了,公平起见,让伤者对着受伤的部位拍个照,给大家都看看,这样不就看出伤情了吗?

说到这里,小编忍不住要多说几句,小站的后台有时候也会收到一些读者发来的照片,上面是一些受伤的情况的图片,读者希望我们看完图片后能够给出一个伤情鉴定的结果——但仅靠几张照片,真的可以判断伤情吗?

让我们看看老秦科普的伤情鉴定流程:

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都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法医门诊”中进行。这个门诊不是接见死人的,而是接见活人的。法医门诊一般医院中,大多数都很狭小,里面配备了办公设施、检查床、视力表等等一些用于检验伤情的设备器械。

所以,当你看到如下情景的时候,不一定是法医尸检,也有可能是法医活检。

在伤害案件出现后,办案单位会开具委托书,由民警带着伤者前往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在审阅材料、检验伤者后,若符合鉴定条件,法医就会受理鉴定。

鉴定时机也非常重要。

《标准》中对鉴定时机的规定是这样的: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口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这个问题很多人不能理解。不是“伤情”鉴定吗?那应该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进行鉴定啊,为什么还要等恢复?那不就是伤残鉴定了吗?

于是,很多“法医故意拖沓”“法医称要等伤好了才鉴定伤”的这种吸引眼球的帖子就出现了。

其实,伤情鉴定主要依据损伤当时的情况进行鉴定,在一些涉及容貌、功能的鉴定时,虽然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才鉴定,但是鉴定时依旧会考虑损伤当时的情况。之所以要等,是因为对伤者负责,为了伤者不会吃亏。所以,当法医在对伤者负责的时候,被伤者诋毁,那种心情……实在是酸爽。

举个例子:

如图,受害者被人一刀刺中了脖子,虽然没有伤到大血管导致以下情况:

但是喉部受伤了。根据标准,喉部损伤就可以构成轻伤二级。如果法医不负责任进行鉴定的话,则这就是一个轻伤案件。可是,过了个把月,受害人发现了明显的发声障碍(医院治疗的时候有手术,禁止发声,或因水肿当时不能发声,也不知道水肿消除后能不能发声),根据标准,其实可以构成重伤二级。那么,法医该怎么办呢?

再举个例子:

受害者被打断了胳膊,根据标准,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伤后伤者就住院、固定成了这样:

这时候受害者胳膊到底能不能动也不知道。法医若根据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做了轻伤一级的鉴定,等伤筋动骨一百天后,发现受害人肘部强行僵直了(构成重伤二级),那么这份鉴定不就是错了吗?

正因为这样,才有了鉴定时机的问题。

伤者本来就有病,鉴定时怎么考虑这一点?

曾经有个伤情鉴定的当事人,冒充老秦的读者加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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