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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羽毛球意外受伤,对于赔偿结果不满意,将同玩的小伙伴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听说,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元。

事情是这样的。9月17日晚间,原告刘某及三被告严某忠、罗某、许某共同进行男女混双羽毛球运动。原告及第一被告严某忠为同组,第二被告罗某及第三被告许某为同组。21时20分许,在打球过程中,第二被告将球打入对方后场,第一被告接球,原告回头,羽毛球刚好击中原告左眼,造成原告左眼受伤当即倒地。

在短暂冰敷仍疼痛难忍且左眼无法睁开的情况下,三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前房积血),第一被告支付治疗费.4元。第二天,由于左外眼球内出血严重,眼角膜严重损伤,经值班医生同意,原告转院至医院继续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08元。

原告就本次事故的赔偿与被告协商,被告一严某忠等人表示同意一次性给予元赔偿,原告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

一、赔偿医药费.08元。

二、赔偿误工费.78元。

三、赔偿交通费元(68元*2人*10次)。

四、精神损失费赔偿0元。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原告自愿放弃对第二、第三被告的赔偿请求。

惠城区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作为一种对抗性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案中,原、被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第一被告不小心误伤原告眼睛并非其故意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适用侵权的过错原则;但也不能完全认定为原告自甘冒险的行为。因为原、被告组合打羽毛球并非竞技性体育运动,而是群众性体育运动。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原告的损失,被告应给予合理的补偿。为此,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元。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的前提是基于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且具有惩罚性功能,本案不予以适用。

法官说法

群众性体育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激烈的对抗,发生人身损害极有可能。在参加群众性体育运动时,要充分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存在,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事先做好穿戴护具、活动开身体等相关准备工作,随时防范各种伤害和危险的发生。

网友评论

diablon_0:

这个有点太过分了,三名被告都不错的,打羽毛球也有一点危险性,医院,主动垫付医药费,还主动要给,这还嫌不够,还要把人家告了,结果呢,法院只判,真是报应。

机械:

人品太差了,原告!有待提高!

Ronaldo:

哈哈,奇葩。

初:

这个算便宜,之前看过要赔20万的新闻

花落一地滿树开:

这以后再也没人找你玩了。

真是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啊!看完这个,你有何感想?小编只想说:打球有风险,运动需谨慎啊!平时小伙伴们在组队开展各类运动项目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懂得基本的防护知识,也要避免伤害同伴的行为发生,否则,呵呵,可能还要吃官司哦!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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