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健身意外受伤

健身房、受伤者均担责

办张99元的体验卡体验健身效果却意外受伤,这责谁来负?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健身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

  年8月,乌市市民张梅购买了一张某健身房价值99元的健身体验卡,并于当年8月14日去该健身房运动。

  在运动前,教练对包括张梅在内的所有参与者进行了讲解和提醒,但张梅还是在运动中意外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6月,张梅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房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

  这一诉讼请求遭到健身房拒绝。健身房认为,张梅并非健身房正式会员,也没有按照健身房提示和教练指导使用器材。其因操作健身器械不当受伤,并非器械本身存在问题,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张梅虽然不是该健身房的会员,但她购买了体验卡,就是说在体验时限内,享有会员的权利,而健身房对一些危险系数较大的健身器械实行集体授课,缺少教练在旁一对一指导,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要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张梅没有注意器械周围张贴的注意事项,没有认真听从教练讲课,也没有按照授课内容操作器械,是导致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她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官调解,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健身房支付张梅3.6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被同伴打伤眼

双方均担责

□本报记者张秀通讯员张茜实习生王亚洲

  10岁的玉玉与9岁的佳佳住在伊宁市某小区,经常一起玩耍。年10月的一天,两个孩子在小区附近休闲广场玩耍,期间,佳佳看见地上有一截树枝,便捡起来准备扔向远处,结果不小心伤到了玉玉的眼睛。

  事情发生后,医院治疗。经诊断,玉玉的伤为“右眼球裂伤,虹膜脱出,玻璃体脱出”,治疗花费余元。

  玉玉的伤治好后,两家就医药费问题发生严重分歧。佳佳的父母认为,玉玉眼睛出血的原因是否与佳佳扔树枝的行为有关仍须举证证实。且已经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余元医疗费,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佳佳与玉玉在玩耍过程中,由于扔树枝不慎,致使玉玉受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认为佳佳应当承担60%的过错责任。

  此外,玉玉的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使玉玉在没有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与小伙伴一起玩耍时受到伤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40%的过错责任。

  玉玉受伤后花费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余元,其中佳佳母亲已经垫付余元医药费,应视为其已经承担了自身60%的责任,其余损失应由玉玉母亲承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李羚蔚实习生王亚洲通讯员和颖

来源:新疆法制报

编辑:杨瑞

审核:杨蕊

终审:乔选路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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