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白癜风医院善行天下 http://www.hldxc.com/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旅行合同,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学校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学生无合同关系,不对学生的意外损害负责。因此,学校应视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旅游过程中,因组织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而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生提起侵权之诉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以上为公报总结的裁判摘要)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9期(总第期)案件名称:黄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12-年4月3日,京溪小学与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约定京溪小学人(学生)参加三茂旅行社组团的“宝桑园春季桑果节一天游”,费用为55元/人,三茂旅行社派导游16人(景点内每班1人)等内容。原告黄某某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京溪小学拟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宝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春游活动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前述费用带回学校,由三茂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原告报名参加该次春游活动。同年4月10日上午,京溪小学通过校内广播对该次春游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各班主任也根据各班实际情况向学生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年4月11日,被告京溪小学34个班约多人参加到花都区宝桑园的春游活动。被告三茂旅行社共派出16名导游,负责该次春游活动的导游和管理工作。京溪小学派出名老师带队。因宝桑园景区也提供导游服务,三茂旅行社的导游没有跟到每个班,而是在整个园区内进行巡视、监督和协调工作。学生进入景区后由景区导游负责提供服务,三茂旅行社则另外安排京溪小学的老师自由活动,故该次春游中,除个别老师外,京溪小学大多数老师因参加三茂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而没有全程跟班陪同、管理学生。春游活动期间,宝桑园景区向京溪小学每个班发放了8到10个风筝,很多学生在园内的山坡上放风筝。当日13时50分,春游活动结束,学生排队准备上车,但有个别学生仍在放风筝。13时55分,原告黄某某按照老师的要求站在山坡下方准备排队,突然,一个风筝飞来,风筝支架插入原告左眼,致使原告左眼受伤。宝桑园是由被告宝桑园中心在广州花都区开发经营的旅游项目。年5月23日,宝桑园中心(甲方)与被告京奥旅行社(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提供宝桑园内的旅游及参观景点,并委托乙方为该旅游项目的总代理,负责园区内旅游市场的宣传、推广及销售工作,甲方负责园区内全面的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团队游客及自助游客,在园区内提供全程的组织及导游服务等等。原告黄某某受伤后,四被告均未查明是何人放飞的风筝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黄某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而原告与被告三茂旅行社、宝桑园中心、京奥旅行社之间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对原告与上述三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不作处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京溪小学称将涉案春游活动交由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进行,但是,作为教育机构,京溪小学不能将其负有的、在校外活动中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转嫁给他人。多名未成年的学生,到一个相对陌生的地点参加活动,是否会出现场面混乱,发生学生争吵、打架、追逐等情况,是否会因学生对景区内设施不熟悉、使用不当而发生事故,大量的未成年学生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放风筝的活动,是否会因为缺乏经验或者其他原因,发生风筝断线失控而伤及学生或其他游客身体等情况,作为专业教育机构,京溪小学应当预见、也是完全能够预见的。京溪小学本应就应当预见的事故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根据本案事实,尽管在本次活动前京溪小学对全校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在春游开始后,京溪小学没有安排老师跟班全程陪同学生进行游览活动,对学生进行管理和保护,并对导游服务进行监督、协调,而是安排老师脱离学生在景区内进行自由活动,将学生完全交由缺乏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经验的导游带领。这种安排显然违背了学校对学生应尽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此,原告黄某某在春游活动中被风筝支架插伤左眼,造成终生残疾,京溪小学对此具有过错,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京溪小学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春游活动是上诉人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还是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二、应当由谁对被上诉人黄某某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京溪小学称已经通知学生家长涉案春游活动由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组团承办,旅游费由三茂旅行社直接向学生收取,据此主张涉案春游活动是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不是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学生与三茂旅行社之间订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期间一切责任均应由三茂旅行社承担。但根据本案事实,三茂旅行社以组团出游方式承办春游的情况,京溪小学确实已经通知学生家长,旅游费也确实是由三茂旅行社直接向学生收取的,但是,仅凭上述事实并不能得出涉案春游活动不是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多名学生均与三茂旅行社建立旅游合同关系的结论。首先,签订涉案《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京溪小学和三茂旅行社,包括被上诉人黄某某在内的参加涉案春游活动的京溪小学学生均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其次,涉案春游活动发生于年4月11日,该日既不是法定的休息日,也不是节假日,如果京溪小学与该次活动无关,则在该校就读的所有学生都应当在学校进行相应的课程,而不能擅自到校外活动。结合京溪小学的老师也参加这次活动的事实,可以认定,正是因为京溪小学的组织,才有该次春游活动。第三,合同成立必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本案中三茂旅行社并没有直接向京溪小学的每一位学生发出请他们组团出游的要约,而学生按照京溪小学的要求,将春游所需的费用直接交给三茂旅行社,也不意味着京溪小学的学生对三茂旅行社做出了承诺,不能以此认定学生与三茂旅行社之间建立了多个旅游合同。事实上,学生及其家长正是基于对京溪小学的信任,基于对涉案春游活动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认识,才参与其中。综上,涉案春游活动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上诉人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京溪小学将此次活动交由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承办,仅是其具体实施的方式,并不能改变校外活动的性质。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京溪小学组织全校学生进行涉案春游活动,虽然其与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中约定有由三茂旅行社负责活动期间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的内容,但通过合同设置三茂旅行社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或减轻京溪小学的义务。京溪小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无权任意转移自己教育、管理、保护本校学生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京溪小学的老师将学生交给导游后,即脱离学生自行参加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活动,没有在春游活动中全程陪伴、保护学生。一方面,三茂旅行社不是专门的教育机构,而是专业的旅游机构,其服务的对象一般是成年人,即使有少部分未成年人参与旅游,也往往是在成年人的陪伴、保护之下。因此,旅游机构及其导游一般不具有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经验,不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尤其缺乏组织大规模的未成年人集体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京溪小学组织该次春游,是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并非让老师度假,在校外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仍然是老师的职责。京溪小学在本次活动中组织老师自行游玩,让学生自由活动,将大量未成年人交给缺乏专业经验的导游进行管理,显然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综上,被上诉人黄某某在涉案春游活动中被风筝支架扎伤眼睛,京溪小学对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上诉人京溪小学与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京溪小学与三茂旅行社。在被上诉人宝桑园中心与被上诉人京奥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宝桑园中心和京奥旅行社。被上诉人黄某某不是上述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上述两个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约束作为京溪小学学生的黄某某,黄某某亦无权依据上述合同请求三茂旅行社、京奥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因三茂旅行社、京奥旅行社对黄某某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且对黄某某所受伤害均不存在过错,故黄某某也无权向上述两家旅行社主张侵权责任。京溪小学的相应上诉理由不成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接受其服务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花都区宝桑园的经营者,被上诉人宝桑园中心应当对进园游玩的游客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义务,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一方面,宝桑园中心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只能根据一般游客的情况加以确定,而不能要求其达到专业教育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的标准。另一方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宝桑园中心在涉案事故发生的区域设置了警示牌,进行了合理的提示。因此,应当认定宝桑园中心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黄某某无权请求宝桑园中心承担侵权责任,京溪小学的相应上诉理由不成立。-END-特别声明 1、本文系本团队根据公开案例整理和编辑,欢迎转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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