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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关于“8.27持刀者反被砍死”的案件,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更多的是引用“宝马男”、“有前科”、“政府却奖励”这些易引发公众情绪的字眼,此举无非是聪明地找准了时代的节奏与需求,吸引群众的眼球,煽动或挑起大众的平时不能尽情发泄的仇富、怀疑公权力的情绪。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更深深地明白贫穷不代表正义,而懦弱亦非善良,当形成一种法律观点时,不为任何利益诱惑是最基本的素养,摒弃所有社会舆论压力以及大众情感影响,才是真正考验一个律师心性品质的。所以我等这个案件的热度降低一些,相关部门已经定论的情况下,谈谈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同时摒弃所有“宝马、纹身、典当行”等一切与刑事案件事实无关的字眼,仅就基本事实做法律分析。)下面我们回顾下案发全部过程。

8月27日晚,一辆汽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很多报道称汽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问题,此问题是案件事实,但是属于行政或民事责任的范畴,并非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对于三种法律责任的交叉及区别,我会在以后发表的文章中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予以赘言)。后汽车内出来一男一女,汽车方与自行车方于海明发生口角争执。约1分钟后,刘海龙(即死者)从汽车内出来,冲到于海明面前开始推搡,双方推搡了约50秒,后刘海龙返回车中,拿出来了一把刀,在于海明面前挥舞,后砍向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刘海龙砍了于海明约4刀后(其中2刀因于海明躲避未砍中),导致于海明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后刀从刘海龙手中甩脱到地面,此刻于海明和刘海龙同时去抢夺地面的刀,于海明抢到刀后开始砍向刘海龙,第一刀刺向左腹部,(致刘海龙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刘海龙在第一刀时倒地,后于海明又连续砍了4刀,依次造成刘海龙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处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刘海龙在地上被砍后起身面对于海明,随即转身逃跑(从于海明砍到刘海龙转身跑全程约5秒),后于海明继续追砍刘海龙,在追赶时用刀甩击刘海龙(未击中),刀再次落地,刘海龙在刀旁边跑过并未拾刀,而是绕过汽车继续逃跑,于海明跑到刀旁边从地面捡起刀继续追砍刘海龙。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的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对于刑辩律师来讲,案件细节之处皆是魔鬼。律师的职责要求律师将案件全部细节全部剖析出来,真实客观地展现在阳光和目光之下,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细致独立的研究。此案应当按照3个不同的节点分为3个不同的时段。

第一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发生碰撞到双方相互推搡。此阶段于海明为正当防卫。此阶段的刘海龙一直处于主动进攻的阶段,强势推搡,于海明虽有还击,此阶段无论是在力度上、人数上(刘海龙同车人一直围在两人旁边,既有为刘海龙壮势,又有防止事态扩大的意味),于海明均处于劣势地位,其所有行为也并不存在过当的问题,现场情形不可能出现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刘海龙从车内拿刀到被砍5刀后从地上爬起来面对于海明。此阶段于海明为特殊的正当防卫。此阶段,刘海龙先是拿刀在于海明面前空中挥舞了几下,后又砍向于海明,此刻于海明有无故意伤害致死的可能性呢?完全有!首先,涉案工具的刀为尖角双面双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属于管制刀具,完全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其次,双方的矛盾已经升级,刘海龙回到车内拿刀的意图很明显,刘海龙认为推搡伤害于海明的程度不够。所以,他才会去拿刀企图进行更大的伤害(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再次,刘海龙多次举刀向于海明刺去,于海明躲闪躲过了几次。如果,此刻于海明反应稍迟或者因害怕还没有移动,那么于海明极有可能受到巨大伤害。同时,随着于海明的躲避,刘海龙出手越来越重。最后,从周围人的反应可以看出,当时的情形十分危急。推搡阶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较小,同车的人都在刘海龙身边围着,后当刘海龙拿出刀来,车内的几个同伴均是躲闪到一边,并不像之前围在一起,生怕伤及到自身。也就是说,在刘海龙拿刀出来后,大家认为局面已经不可以控制。在这个阶段,是有故意伤害(杀人)的现实危险性及紧迫性的。

正当防卫是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相互对抗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等式。正当防卫不能简单理解为一打一防,更不是武术表演中双方拿着棍棒的造型,你打我一拳我回你一棍,你砍1分钟我刺60秒。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司法实践中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因此,不法侵害和正当防卫都是一种行为过程(或者说是一种持续的状态),而不能理解成一种简单的动作。

在本阶段,虽然刘海龙砍于海明的次数、力度均不严重(从现场于海明迅速医院诊断可以看出),但是结合现场情况,已经对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刘海龙的刀落地后,于海明抢刀还击,连砍刘海龙数刀,虽然于海明的砍刀次数、力度,均超过了刘海龙的砍击行为,但这是一个连贯的过程,现场的情形也无法判断刘海龙是否有再次进攻的可能性,于海明的行为都应当属于为正当防卫。

第三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从刘海龙转身逃跑到于海明最后停止追砍。此阶段难以成立正当防卫,因为,虽然法律规定特殊的正当防卫没有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并不意味着在不法侵害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继续侵害。

在本案中,当双方打的难解难分的情况下,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往往是交叉进行的,持续多个回合,形成一个连续进行的行为过程。所以,绝不能将单个动作从侵害者的行为整体中人为孤立出来,割断侵害行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将某一种暂时性的停顿或间断视为侵害行为的停止或结束。更不能简单地以某一个具体动作的先后顺序或实施方式去判断防卫的性质,而应该看整个侵害行为是否真正得到有效控制,侵害者是否已经被制服,其继续侵害他人的现实危险性是否已经消除。

第一阶段刘海龙在推搡过后返回并不是停止打击,而是为了回车内拿刀加强打击的力度,停止推搡返回仍然是打击的必要组成部分,所以第二个阶段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第三个阶段,双方情势已经发生了极大的逆转。在于海明捡到刀后,对刘海龙砍了5刀,身中多处刀伤的刘海龙从地上站起来后面对于海明,此刻还不能确定面对面是否有对抗的目的,毕竟刘海龙此前回车拿刀的行为还有进攻于海明的主观动机和行为可能性。但是在那个时间段,从视频中很明显看出,于海明已经占据很大的优势,而刘海龙的劣势地位很明显,已经严重受伤并且从地上爬起来后看到于海明不进攻就立刻转身开始跑。在这中间,有一个值得推敲的细节就是,于海明在追砍时将刀扔砍向刘海龙,刀未击中而落在了刘海龙旁边。从距离上来讲,刘海龙距离刀的距离更近,更具有抢到刀进行反击的可能性。但是反观刘海龙,只顾回头看于海明是否追赶,根本无暇顾及脚旁边的刀,此刻已经没有了任何反击的意识。在发觉于海明还要继续追赶的情况下,更是仓皇加速逃跑。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该同时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二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能否相适应。关于在刘海龙已经返身要跑,刀落到其身边而不捡,在车旁边而不进车(有学者猜测其逃跑可能是开车撞击于海明或者从车内拿凶器进行反击,这种猜测个人认为并没有事实依据),足以看出刘海龙在逃跑时的精神处于极度紧张和恐慌状态,此时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身体上,均不足以与于海明抗衡,刘海龙根本不可能实施再次侵害。刘海龙已经退让,已经停止还击并且逃跑数米的情况下,而于海明依然不依不饶,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则此时于海明当然涉嫌故意伤害。极恶之人也有善念,也都应当有求生的基本权利,如果在已经深受重伤逃跑的情况下依然被以“假想妨害”追击致死,那么其产生的社会模仿效益或许更需要引人深思。试想,如果一个人只要有管制刀具并且进行了伤害的行为,那么在以后的争斗中是否就意味着永久丧失了停止的权利?如果是这样,那我们生存的环境将极其危险。

正当防卫在立法上不够具体,加之我国法制建设时间短,实践中问题非常多。在人们的意识中存在一种残留已久而又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这就是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即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推定为主观过错,都要进行处罚。实践中防卫的案件很难辩护,明明是正当防卫,却被定性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往往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江苏法制在线》8月29日发表了一篇题为“起刑事案件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中称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是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过分苛求,限制公民行使防卫权,不仅违背了立法精神,客观上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难免让大众怀疑:法律究竟是保护无辜受害的防卫者?还是保护危害社会的侵害者?鼓励正当防卫,就要放宽防卫的条件,鼓励人民群众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但是防卫是否过当,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原则性法律问题,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其意义也绝非限制于案件本身。

律师的职业素养决定了律师不能顾此失彼而损害了全社会更高利益,不能局限于一城一池之得失,应该立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现阶段,从历史的、长远的观点来看待本案,不偏不倚地使用好法律。正当防卫从无到有这个过程是前辈法律人付出艰辛的努力的,他们已经给我们开拓了道路,但是如何将这条“僵尸法”道路铺平扩宽,我想,我们当代的律师有义务去积极探索的。

作者简介

杨馥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年至今在律师事务所从业7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成功办理郑某某故意伤害案(缓刑)、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撤销行政处罚)等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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