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残程度;误工期司法鉴定出庭作证 鉴定机构名称: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 鉴定事项:伤残程度、伤残与事故关联性、误工期 出庭作证鉴定人:张春雷;魏茂源 出庭法院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出庭作证日期:年8月17日 案例内容 据送检材料记载,朱某于年5月12日逛街时被某商贸公司的广告牌砸伤头部,致右额颞部外伤,当即无昏迷,感头痛头晕,颈部麻木,医院住院治疗,年10月30日原鉴定机构以双眼球挫伤致双眼斜视,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并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商贸公司对原告朱某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年5月17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委托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朱某是否构成伤残、伤残与本案事故的关联性及误工期进行鉴定。 年5月17日,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委托书,载明:本院受理朱某诉某商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委托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是否构成伤残,伤残与本案事故的关联性及误工期进行鉴定,法院提供相关卷宗、住院病历、头部CT片等送检材料,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理后,对朱某伤情进行检查、并查阅卷宗、住院病历及影像资料。 综合各项检验,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于年7月15日出具民信司鉴所[]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某眼科检查见双眼映光正位,双眼球运动可,未见明显外斜征像,构不成伤残;评定误工期为60日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年8月10日,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司法鉴定人于年8月17日出庭的通知书。司法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两位司法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司法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司法鉴定卷宗;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司法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年8月17日,司法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司法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司法鉴定人身份,要求出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本案司法鉴定经过和司法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司法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朱某眼科检查双眼映光正位,双眼球运动可,未见明显外斜征像,构不成伤残;评定误工期为60日。 理由如下: 1.斜视是指任何一眼视轴偏离的临床现像,外伤后可出现眼球运动障碍;外伤性斜视常见:(1)眼眶损伤(眼外肌断裂或损伤、眶骨骨折);(2)颈动脉海绵窦瘘;(3)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干眼球运动神经核损伤)导致眼球运动障碍致斜视。 2.朱某目前法医临医院、医院、医院眼科检查均见双眼映光正位,眼球运动可,未见明显外斜征像,其损伤达不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标准所规定的伤残程度,构不成伤残。 3.朱某的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第4.7.1条结合附录A3之规定,评定其误工期为60日。 司法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司法鉴定意见有何质疑。被告方表示无疑义。原告代理律师向司法鉴定人提出质询: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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