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视频:云南陆良警方抓赌遭百人围攻两辆警车被砸15人伤

  安提戈捏有句名言:“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法者支付了血的成本,反倒捍卫不了自己的个体尊严。

一、中国警察究竟算什么?

▲年8月14日晚,一名自称“小谢”的侦察员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福泽生态大观园,探查地下赌场。由于身份暴露,只得公开身份:“我是警察!你们想干什么?”

话音刚落,拳头和棍棒劈头盖脸地向他头上砸去,血水顺着小谢的脸颊流淌下来,一瞬间,他什么都看不见了。小谢下意识地蹲在地上,双手紧紧护住头部,大声疾呼:“我是警察!我在这里执行任务,你们不要乱来!”

  

歹徒毫不理会小谢的警告,继续棍棒相加,并狂妄地叫嚣:“老子今天打的就是警察,我让你做白云湖第二!”见小谢昏过去了,4名歹徒将他装进麻袋,拖上了一辆长安小货车,迅速驶出福泽生态园。

  

在车上,几个人开始搜查小谢的挎包,找出了一盒印泥,一沓笔录纸,并从他身上搜出了警官证。“这些可能是警察办案用的东西哟?”几个人还是有点心虚,心里明白,倘若这个警察真有个三长两短,麻烦就大了。

  

“谢姐,刚才那个人真是警察噻,怎么办?”几名歹徒打电话给大姐大谢才萍,电话那头,“谢姐”不慌不忙发出指令:“警察算什么,把他丢在荒地里喂狗!”。

  

这一案例,在重庆坊间被演绎为谢才萍命令“活埋警察”——还是其手下怕事情闹大,暗地违背谢姐的指令,把“小谢”丢到几十公里之外的南川区一处偏僻的荒野,给警察留了条生路。

▲年5月1日11时30分左右,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沙河口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史英才带领协警员付建玮,在辖区红旗中路沿线对摩托车、三轮车进行交通管理和整治。韩方奕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行至富民路与马兰北街时,不听从协警员付建玮的指挥违规行驶,将其拦住,韩方奕下车后即对付建玮进行殴打,并欲强行逃离。民警史英才见状便上前试图制止其暴行,并询问为何打人。万没有想到,凶手竟连史英才一同殴打,打过之后还不解气,竟给其父母打电话,并称受到欺负。11时34分左右,韩方奕找来其父韩家敏以及周盛强等人到现场,周二话不说,用膝盖直接顶向付建玮的腹部。史英才将付建玮拉到身后不让周盛强殴打,周盛强挥拳打向史英才的头部,将史英才的警帽打落在地。史英才立即用手持台呼救请求支援,韩方奕将史英才搂住,周盛强拳脚相加将史英才打倒在地,史英才多处受到重击不支倒地,可四人依旧没有停手,周盛强还当场叫嚣“今天我就要打死你!死了也要把你这身皮扒了!”后来,增援民警赶来,将此四人拉开,将伤者扶于路旁,但此时史英才已出现心脏休克等症状,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10分停止了呼吸,年仅32岁,家中有一个10个月大的女儿。

  

一个如此优秀、一条如此鲜活的生命便在被打算起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就凋谢了。时值午饭,全家人正欲等史英才回家吃“五一”团圆饭,而噩耗传来,使他的妻子与母亲因伤痛而多次晕倒休克。

▲年12月9日,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26名民警和42名协警员到该县石塘镇灵竹街路段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至当天下午3点20分,交警共依法暂扣了24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并开始将暂扣的车辆开往灵竹派出所。整个执法过程中,民警均依法文明执法、文明执勤。但当民警将暂扣车辆要带走时,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将执法小组围住,要求民警放行所有摩托车。在警力逐步撤离时,有人躲在人群后不断起哄,煽动闹事,不法分子投掷的石块、砖头、矿泉水瓶和垃圾桶等象雨点般向警方砸来。在多次受到攻击下,民警对3名仍不断向执法队伍投掷石块的闹事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到灵竹派出所问话。

  

状况似乎得到缓解,但在少数闹事者的煽动和怂恿下,一些不明真相者仍然围堵准备撤离的执法队伍,并搬来石块堵塞交通,阻止警车通行。警方随后开始进一步劝解,但遭少数闹事者冲过警戒线推拉执勤民警,一些在外围的闹事人员又再度投掷砖头、石块砸向警车和民警,场面惊人动魄。该事件共有3名民警被石块击中受伤,一辆警车被砸受损,另有2辆过路民用车辆挡风玻璃被砸烂。

▲吉林省德惠市交警大队镇内中队民警曲佳松和王兴盛,在4月25日的执法过程中,被一名拿不出行车运营证的女司机杨某当街扇了40个耳光,造成轻微脑震荡。躺在病床上的他们对记者说:“因为打人者是女人,我们不能还手,也不能躲开。如果躲开,人们就会看到一名女人在追着打警察,会因此产生误会。”。

……

▲年10月14日云南陆良警方抓赌遭百人围攻,两辆警车被砸15人伤。

  看到这样的新闻,赚人眼球的其实并不是违法者的无知与愚昧,而是恐惧于违法者连警察都敢打的嚣张气焰。地痞流氓敢打警察、财大气粗者敢打警察、普通群众敢打警察,就是连一个女人也敢在大街上打警察……,这不仅是对全国两百万警察的公然挑衅,也是对国家法律的挑战!

  安提戈捏有句名言:“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法者支付了血的成本,反倒捍卫不了自己的个体尊严。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执行的权利,可以说打警察就是打国家的脸面!连国家的脸面都可以任意践踏,那国家算什么?法律算什么?警察——又算得了什么?

二、中国警察“光环”的陨落

  曾几何时,警察是一个令人羡慕却又令人肃然起敬的职业,是伸张正义、打黑除恶的象征,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群众见到警察犹如见到救星;歹徒见到警察如履薄冰战战栗栗、生怕被警察逮个正着。七、八十年代时,一个公社(乡镇)只有一个公安特派员,但从没有受到任何恐吓之类,更没有人敢公然挑衅。可如今,是人心不古抑或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令人性“觉醒”?当歹徒面对群众叫嚣“打的就是警察”并真的将警察打扒时,当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连自己的尊严维护不了时,整个社会是否会有人人自危的担心与悲哀呢?

  频发的袭警事件,使警察成了真正意义的弱势群体!据有人统计,仅年至年,因公牺牲民警人,负伤人,平均每天牺牲1.2人,受伤20.7人,几乎“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高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近年的情况有过之而不及,仅南宁市交警支队,从年5月1日至7月10日的短短两个多月间内,便发生暴力抗法9起,造成9名民警或协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他的撕扯警服警号、推搡谩骂侮辱民警、阻碍执法的各种抗法事件更是数不胜数。。。。。。

  为什么袭警案件濒发?是警察软弱可欺,或是国家法律可以任意践踏?

  有人说: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自然就处于风口浪尖之上,所以警察被打增多并不奇怪。其实,这种说法有点牵强。警察是国家法律的强势执行者,是维护社会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一直就处于风尖浪口,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是如此。将袭警事件濒发归咎于社会经济转型期,归咎于因处在“风尖浪口”执法前沿而被打未免有失偏额。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上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大,各种矛盾出现了新的变化,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但并非是由于这种矛盾的复杂而出现袭警增多理由。笔者认为,之所以一些人敢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是由于执法管理体制的转型,警察由强势执法转为管理型执法,削弱了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加上要求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人性化执法,在犯罪分子看来警察只不过是“多管闲事的人”,不打警察打谁?

  还有人说:社会矛盾的增多,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使警察难以应对形势发展对执法的要求,被打有所难免。社会矛盾的增多,本是应强化警察的地位和作用,从而震慑犯罪分子。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目前的执法机关不再是法律的强势执行者,而是转为法律管理服务型。我们提倡法治社会,而往往我们将法律置于所谓的“人性化”管理,这样即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法律便成了一份调解书。而作为法律必须是强势执行,而不是管理范畴,将法律的强势执行转为管理、引导来实施,那是对法律的亵渎。

  更值得玩味的是,社会矛盾的增多,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警察应该有强力的装备配置及后续支持。但目前公安警察执法装备单一,对大多数民警来说一般只有一根警棍、一副手铐、一瓶辣椒水、一部执法记录仪。但尽管如此,在“人性化执法”的规定之下,要求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装备也只是一种摆设。正如有些人说:警察的装备只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真正与犯罪分子对抗时一点用处也没有,还不如一根打狗棍。笔者曾问公安交通警察:“你们不配枪吗?单凭这些何以镇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他们都无奈地回答说:“配枪有什么用呢?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真受到犯罪分子袭击,你就是拨枪出来想正当自卫,但只不过吓唬一下而已,也不敢打枪;但就是不开枪,回去了还得写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拨枪经过……,稍有不慎或是被人投诉,那这碗饭就算吃到头了。”试想:“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犯罪分子还顾虑什么?

  另外,有人将警察被打的原因也归咎到单位领导的层面上,有些公安基层单位受到的牵制较多,少数领导患得患失,致使一些暴力抗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气焰。

  近年来,随着经济及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人民内部矛盾的不断增多,特别是公安机关提出“有事找警察”后,警察似乎是无所不能包打天下的神,群众有事无事都找警察,而警察要处理这么多复杂的事,难免会出差错。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稍有不慎出现过错行为,或是别有用心的人设计陷害,便被告为乱执法、乱耍特权;媒体也一窝蜂不分青红皂白助波逐浪,并故意夸大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负面影响,扰乱视听,浑水摸鱼;加上一些犯罪分子心怀不满打击报复,使执法环境越来越变得恶劣。而一些上级部门一听到这些负面影响,没有认真分析便对自己的警察一批评二教育三检讨,极大地打击了警察执法的积极性。

  这不是危言耸听。年5月27日,横县交管大队在进行南山应天寺庙会的交通护卫中,由于当时正值人群高峰,为尽快疏导交通,只好将警车就近停靠近庙门马上执勤,但被网友拍下传到网上说警察去拜庙。这不得了,党委、纪委来了,检讨书写了一份又一份——说明情况、检讨错误、整改方案,弄得人心慌慌。试想,警车执勤因工作需要停车,停在那个地方不行?难道在执勤中要找好位置才执勤?要是追揖犯罪分子呢?也要找好地方停好警车后才去追逃犯?

  更有甚者,一些别人用心的人乱造假象,自己跌倒反而说警察打他,故意发难。上一个月,横县交管大队在查酒驾过程中,一个酒后驾驶人不接受检查,下车就跑,摔倒了反而说警察打他。这样一来,从领导到警察写情况汇报、检讨是少不了的。目前,无论是   有人认为,建立保护警察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人性化执法理念,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目前,我们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在百度搜索得出这样的定义:“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我觉得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才可以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按这样的说法,法律法规只是一种附庸,警察执法只是一种调解,警察要与当事人商量并满足当事人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执法。但既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又为何加上“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这让人对法律提出了质疑。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目前的执法机关不再是法律的强势执行者,而是转为法律管理服务型。我们提倡法治社会,而往往我们将法律置于所谓的“人性化”管理,这样即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执法,那法律又是什么?法律既不成了一份调解书?其实,法律就是法律,容不得半点虚假,触犯了法律,就按法律来惩治;将法律的强势执行转为管理、引导来实施,那是对法律的亵渎!

  对“人性化执法”,笔者认为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群众素质不一及绝大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人们一般只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往往忽略自己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基层农村,法律对他们来说还是比较陌生。加上个体诉求无视法律无视合理,只凭自己的意愿不断提出自己的诉求,稍有不如意便拿执法者解气。执法是国家一种强势性的行为,以“人性化”改变强势法律的执行,任重道远。

  正是由于警察被条条框框左右,正是我们在“人性化”执法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执法理念之下,犯罪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无休止地与法律扯皮,警察也只是一个旁观者,极大地削弱了警察执法的权威性与作用。一些当事人由于满足不了他的“合法权利”而迁怒调解的警察,只好拿警察出气。打警察没什么风险,不打警察打谁?

  在“横县茉莉花论坛”上,有一个网友调侃道:“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那个行业比警察这一行的行为规范得如此周密。并且现在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所以大家以后不用惧怕警察,除非那个警察不想保饭碗。”对警察行为规范无可厚非,但具讽刺意味的是:没有一条保护作为警察这个特殊群体的法律,袭警也只当“妨务公务罪”论处。一个女人在大街上敢拽警察40个耳光,警察的威信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

三、中国警察真的就该被打吗?

  在长达米的拖曳,突然的急停,左后轮又突然一碾……一辆挂着辽P牌照的违章农用三轮车在逃窜中,用这样3个疯狂的动作,以超过公里/小时的速度结束了沈阳市大东交警大队一级警督崔立成的生命。

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四大队民警梁良、协警赵泽民,在宾阳收费站外广场执勤时,被一辆五菱面包车内冲出的4名头戴面罩、手持钢管的犯罪嫌疑人袭击,造成两人受伤。

  年3月24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交警大队民警黄建和协管员黄洁华驾驶桂OP-警车经过兴港大道时,发现前面一辆无牌微型面包车高速向港务局南门方向行驶,黄健超车示意对方停车接受检查。不料面包车停下后车上下来几个人,气势汹汹手持铁棍猛打桂OP-警车前挡风玻璃,黄建、黄洁华下车制止时即遭对方多人用铁棍殴打,黄健颅骨开放性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黄洁华手、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

  虽然,昨天我们刚刚闻到濒发“袭警”带给国人的血腥,带给公安执法部门一记响亮的耳光——可是,我们反省了吗?

也许,直到今天我们还在被“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治社会”那迷人色彩所陶醉。

  可是,明天呢?明天谁为警察精心设计的这身迷你“人性化执法”来埋单?!

  针对频发的袭警事件,有专家指出:暴力袭警已呈现出公开性、盲从性和残忍性的特点,提出增设袭警罪。年10月8日《中国青年报》撰文指出;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遭遇暴力袭击,对施暴者当然应给予严惩。否则,就不足以震慑犯罪、维护法治,更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文章中指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的“袭警罪”条款。与袭警行为相对应的刑法罪名主要就是“妨害公务罪”。根据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妨碍公务罪应具有妨碍执行公务的法定要件,只限定执行公务时,而排除了执行公务后。现实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里受到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是严重的,如轻伤、重伤及死亡等,对犯罪嫌疑人虽可以依照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但无法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利于准确揭示袭警行为的危害实质。并且把造成正在执行警务活动的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袭击行为,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与严重性。按照以上这些法条处罚,都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这种现状将无力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而警察执法的严肃性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从诸多袭警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到:将袭警罪等同于妨害公务罪,是对暴力袭警行为定罪处罚难以凸显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暴力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主要在于侵犯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并且警察的执法行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相比,更容易遭到侵袭、更具危险性,如果在刑法中设置袭警犯罪,没有体现警务活动与其他公务活动的重要区别,将不助于加大打击暴力袭警、暴力抗法行为的力度,无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最终更无助于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将暴力伤害或杀人的袭警行为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无疑是将代表政府执法的警察与普通公民等而视之。而且,在政府与警察个人同样遭受损害的情况之下,最终只能选择以侵犯警察(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来加以论处,显然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任何时候“违法”和“执法”都属于势不两立的两端,特别是那些穷凶极恶的违法犯罪分子,更是欲置打击违法犯罪的人民警察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袭警事件的增多,除了反映“当今刑事犯罪高发、暴力犯罪不断增多的形势下,警察执法的危险性与日俱增”外,也说明了公安机关没能加大对不法之徒的打击力度。只要对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长期以法打击态势,袭警事件自然会慢慢减少,国家的法律权威才能树立起来,法治社会才能够实现。

  目前,不少人将袭警现象日趋严重、抗法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归咎于整个社会的暴力事件增多而“自然增长”,并认为是有些警察平时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或者是执法方法不当而引发导致与执法对象发生暴力冲突。但笔者认为,目前暴力袭警事件的增多,除了“刑事犯罪高发、暴力犯罪不断增多”的特殊情况外,对于违法犯罪苗头扼制不力、打击不严,对抗拒执法的当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是一个必须正视的原因。此类事件在众多的抗法及冲击政府部门的事件中就很有代表性。近年来,警察执法过程中遭遇抗法的司空见惯,一部分人为一已之利冲击政府部门的屡见不鲜,这都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这么多人敢置法律不顾,敢砸政府敢打警察?直接原因是平时对这些抗法行为没有以法严肃查处,最后才养虎为患,威胁法律的尊严和执法者的人身安全。

  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这个道理不言而喻。但国外大多数法律中规定有袭警罪,我们也应该“引进”外为中用。在美国,对袭警罪的判刑是很严励的。在网上有一段视频,这段视频真实记录了一名美国黑人男子袭警的经过:在一名女警对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该男子挥拳将女警打昏,听得懂英语的朋友应该能听播音员说:该男子为此被判六十年徒刑。年9月在香港,几名警员在处理一宗上访事件中,当一名警员把一个情绪过激的男子拉走时,该男子用拳头打了一拳警员的脸,结果该男子随即被法院判处入狱两个月。……但想想我国被打伤打死的警察,袭警者都得到什么样的判刑?

  法是一定时代精神的反映,我们不应该将一定时期的实然现象,当成所有时期的应然现象,不能用观念剪裁现实,而应随时代发展革新我们的观念,推动理论研究的发展。目前在司法在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现行刑法理论,“妨碍公务”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强调行为的后果。而袭警行为从法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警察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袭警行为,实质上更多的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和对警察机关执法权威的挑衅,它不单单是对警察健康权的损害。因此,现行刑法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良好社会秩序,一方面需要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另一方面更需要人民警察能够正常地执行管理职能以维持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然而,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频繁被袭击,可以这样说: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滋长社会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嚣张气馅的重要根源。

  但是,据年3月7日《检察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丽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将第10次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袭警罪”。刘丽涛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从年到年三年间,每年因公牺牲的民警中有超过10%是死于暴力袭警。刘丽涛强调,设立“袭警罪”,不但可以保卫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同时可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就是每年有10%的警察死于非命,刘丽涛历经十年提议设置“袭警罪”,也引不起人们的重视。十年,何其漫长,为何这么一条保护国家执法者权益的法律都定不下来呢?执法者得不到保护,法之不治,国将不国,是法律的悲衰还是我们这个国度的悲衰?

  更令人不解的是:警察执行公务是一种国家执法行为,代表的是国家形象。但在执法中所遭受的不法分子侵害,后果却由警察个体承担。现在我们公安系统内天天在喊“从优待警”,我们“从优待警”了吗?“从优级待警”最起码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但看看我们的法律,有那条是单独针对这个特殊群体保护的?

  有人认为不宜增设“袭警罪”是因为害怕警察滥用职权。因为曾经有过相当一部分警察滥用职权,忽视民众利益,或者官官相护激起民愤引起的,有过“躲猫猫”、“喝水喝死人”、“近距离开枪杀人”的事情发生。但这毕竟只是少数,难道就为这些现象的存在而动而轧止?

  在“铁血社区”网站论坛的“警察之家”上,一个网友发贴质问:每年牺牲四百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受伤三千多为什么就换不来一个袭警罪?”“社会为什么这么苛刻呢?连一个袭警罪都不肯给呢?”——我相信,那是一名警察的无奈呐喊,也是对法律的愤怒控告!

  客观地说,增设“袭警罪”的立法,是一把双刃。既能有效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保证警察充分履行法定职能,同时又可能成为一个口袋,使一些的无辜者受到警察的诬陷。但只要我们对警察行使权利的过程有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这些情况就可避免。

  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是要靠执法者去实施的。如果执法者的权力无法体现,如果执法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果因为害怕警察滥用职权而使警察享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置绝大多数警察的人身安全不顾,那法治社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中国警察——也真的就会被打。

投稿邮箱:asirvip

.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mksmz.com/mbyhl/8802.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