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哪些治疗白癜风的专科医院 https://m.39.net/disease/a_13809259.html

一、案件概况:

年1月26日20时许,于某与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xx停车场出口处发生口角,刘某将于某的眼部打伤,医院、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睑皮肤瘢痕等。于某在年2月23日至年3月1日期间住院治疗6天,后经手术治疗,现遗留了复视等后遗症,视力下降明显,并严重干扰了于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此次伤害的发生给于某的身体造成了较大的损伤,对于某的就业和工作造成了影响。伤害发生后,刘某未对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诉至本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刘某赔偿于某医疗费.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财产损失元,共计.92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刘某是否应向于某赔偿;

2.于某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刘某将于某殴打致伤,其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律师在仔细询问了于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刘某应向于某赔偿的费用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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