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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自年10月以来,遭受了太多的痛苦和委屈,却无力伸张。相关人员对他的诉求和恶人的恶行坐视不理。他之前通过常规途径解决问题,要么“如石沉大海”,要么遭遇“敷衍了事”、“趋炎附势”、“明哲保身”,没人真正愿意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上解决问题(很多人只把“维护公平正义”执行到了“语言层面”,实际执行的却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1、年在初任培训中任某向郭某借JG(任某当时演练的是旗手角色,没有JG),郭某不但不借,还故意(后来被郭某描述成打打闹闹)用他的膝盖和脚连续数次顶(踢)任某的裆部(造成①附睾头囊肿,内有粗铁丝状硬块,影响血液循环②睾丸萎缩,影响性功能③胡须不规则脱落,影响面容④弱精子症。在久坐后,侧卧,穿不太宽松的裤子,天气过冷或过热的情况下,都会感觉非常不适,且至今仍未痊愈)。任某没有还手,当时有很多人证。

2、这中间任某曾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找郭某索要赔偿(方式有些欠妥,而且言语有些过激)。

年4月,在双方领导的见证下,郭某赔偿了任某元人民币。

3、任某本以为:要不了多久,郭某就会受到应有的C分,但过了好几个月,郭某都没有受到C分。因此,年1月,任某写信给双方的共同领导何某,向他反映情况,并请求处理郭某,但最终却不了了之。

4、年,任某的第一个孩子(年6月8日生)又被诊断为自闭症(语言障碍伴随行为异常、智力较同龄孩子低,这很可能与被郭某踢伤裆部后引起炎症,继而引发弱精子症有关)。这导致任某的整个家庭一直被沉闷压抑的氛围笼罩着,每个人的情绪都很低落,长期下去势必会对两个孩子的性格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任某愈发地感觉郭某只赔偿元根本不足以弥补他的创伤。

而且康复机构的费用很高,最早的机构每个月要八千多,其中有3个月加了1门课,每个月要一万多。后来实在吃不消了,只好换了一家便宜的机构,在民政局补助后,还要交四千多(接近五千)一个月,任某的孩子至今仍在该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5、从年上半年至今(从任某的妻子临产快要生第一个孩子到现在第二个孩子已经接近四岁),任某家楼下的老人谌某(精神正常)长年累月地夜里每隔一两个小时就故意用很粗的木棍(棍头可能包了布)重重地捅天花板,都能感觉到楼板在震动(从年6月开始,得知任某装了摄像头,且任某家楼上住户入住了,便改为轻轻地敲击。目前,任某已经用有夜视功能的摄像头录制了不少他敲击天花板的声音),严重干扰了任某和家人的正常睡眠(阴狠毒辣,对孕妇和未满周岁的孩子也下得了手。任某的孩子曾多次被他敲醒,浑身发抖,哭闹不止)。报警、调解多次,谌某仍然没有停止其恶行。

每次都是按照噪音扰民来解决,总是强调声音要超过多少分贝,但这显然不是噪音扰民,而是恶意破坏他人正常睡眠,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已经严重侵犯了任某一家人的健康权。

任某家有时不可避免地确实会发出一些声音(任某把每一把椅子的腿上都装上了厚布套,监督孩子不要在家里跑动),但绝不是故意发出的,而且几乎都不在休息时间。反观谌某:他是专挑别人休息的时间来捅天花板。)

这很可能是一场阴谋:他一直捅天花板(报警也没有用),(1)好把任某激怒,做出一些过激行为,然后他再揪住任某的小辫子,告任某的状。(2)任某一家人选择忍受,一直饱受摧残,直到身体都垮了(可怜任某70岁的母亲,双侧膝关节都不好,白天要带孩子,夜里又被他敲的无法安睡,食道内渐渐长了很多息肉,年做过一次手术。年复发,又做了一次手术)。这两种,不管任某选择哪一种,最终都会被谌某害到家破人亡。(3)有人建议任某把房子卖了,搬走(可①任某不想害其他人任某买的是二手房,过户时,原房主曾委托任某帮她交水电气费,根据单据,任某发现她们装修好后,只住了3个月就搬走,开始卖房了,很可能也是被夜间捅天花板逼走的。②而且,这样也太可悲了,恶人耍混,好人就应该让着他)。

年上半年,重庆市范围内雨棚改造,谌某又故意让安装师傅把新雨棚抵到最高点(螺丝装在任某家楼板上),之前是装在他家阳台窗口上沿和天花板中间的位置(小区其他住户几乎也都是这样装的。此外,谌某第一次安装雨棚,并未征得任某的同意。)由于是钢质雨棚,而任某家阳台正对西南方向,下午走到阳台(内阳台)时,眼睛被反射的太阳光刺得根本睁不开(晚上同样有光污染),而且夏天时(重庆夏天很热),雨棚被晒得很烫,客厅的温度也明显升得更高了。

6、年10月16日晚上,谌某又在使劲地捅天花板,这一次任某没忍住,敲开了他家的门和他理论了一番(报警也没用),继而引发了任某和母亲之间的矛盾(母亲认为任某不该和那样的人一般见识,怕任某吃亏),而后母亲又离家出走,两个孩子在家里哭闹不止。最终导致任某情绪失控,独自去找郭某再要一些赔偿(一时间,任某感觉这么多年所遭受的不幸都是年郭某把自己踢伤造成的。)。

7、见面后(次日早上),郭某再次先动手踹了任某的裆部一脚(要害部位),紧接着又用拳头朝任某的面部打来。任某害怕重蹈年的覆辙,被迫展开了正当防卫(这中间,郭某问任某到底是来干什么的。任某说:“六年了,你知道我这六年是怎么过的吗?我一直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是时候做个了断了……”谁知道,郭某竟然没有丝毫悔意,他说:“谁让你抢我的JG,你他妈的该遭活该!”任某又说:“你打人还有理了?你把我害得这么惨,难道一点都不愧疚吗?你真是个畜生!……”这时,气急败坏的郭某气又开始踢任某的裆部。任某又一次展开了正当防卫……任某当时愤怒极了,所以也就没再提赔偿的事了)。

之后,郭某又用杆状金属物击打任某的额头……。再后来,郭某可能意识到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谁伤得重,谁就有理”。而且,这次正是他为自己“洗白”(年故意将任某踢伤)的好机会。于是,他用右手的食指和中指佯装(也可能是故意)戳任某的眼睛。由于太突然,任某条件反射式地做出了格挡、出拳的动作。而就在这时,郭某瞅准了机会,用头重重地撞击任某的右手大拇指,任某顺势勒住了郭某的脖子,但郭某先是用手狠狠地捏拽任某的右侧桡动脉(导致任某罹患右侧桡动脉瘤外伤所致,万一破裂,可能危及生命),而后又狠狠地撇了任某的右手大拇指。任某疼痛难忍,便松开了。

最后,郭某往他家的方向跑,边跑边喊:“他妈的!老子砍死你!”任某吓得只顾逃命,打算到安全的地方再报警。跑在半路的时候,任某的领导叶某打电话告诉任某说郭某已经先报警了,让任某尽快赶回所里。所以,任某便没有再报警。

最终双方都不同程度受伤(郭某右侧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任某右侧桡动脉瘤外伤所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8、紧接着(当天上午),叶某便领着任某去了单位的JJJC室。JJJC室的人在审问任某的时候(事发后2小时内),任某告诉他们:是郭某先动手攻击任某的要害部位,任某才展开正当防卫的。可他们却说:治安案件中不存在正当防卫,而且对方没有使用器械,任某伤得又不重,不构成正当防卫(①郭某攻击的是要害部位。难道非要任某再次被他踢伤,或者眼睛被他戳瞎之后,才能展开正当防卫吗?②而且,在冲突的过程中,郭某也确实使用了杆状金属物击打了任某的额头,且在任某的额头上留下了一道明显的瘀痕)。他们说任某只能避让,不能还手,因此只能认定任某和郭某是相互斗殴。而且,他们说:“C分可轻可重,你态度好,承认了,C分得就轻,你越是狡辩,C分得就越重。”(年10月17日上午,他们第一次审问任某时的录音录像可以证明。任某被J闭的时间是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第一次审讯肯定在这之前)任某相信了他们的话,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殴打他人”。在派出所签订治安调解协议时,任某依然这样认为。

他们审问任某的过程中(后来,在派出所任某也是这么说的),任某谎称是“本市的房价现在涨到接近元了,郭某把任某伤得那么重,只赔了1个平方的钱,任某心理不平衡才去找他再要一些赔偿”,实际主要是因为任某的第一个孩子被诊断为“自闭症”(当时为了保护他的隐私,可万万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

9、当天下午,在没有查清案情的情况下,任某的单位就以“殴打他人”的罪名将任某“J闭”3天(郭某聪明,他去住院了)。

10、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之前,叶某(任某和他之间有过节)通过引诱、欺骗、吓唬等手段,千方百计地让任某给郭某赔礼道歉。他告诉任某:郭某已经住院了,而且受的是轻伤(实际是轻微伤),“伤者为大(实际任某伤得比他还要重)”,万一说不清楚,结果将会对任某非常不利(他让任某只管赔礼道歉,不要看郭某的医证,也不要提自己的伤)。在他的诱骗下,任某还录制了视频向郭某的家人道歉,但实际上真正的受害者是任某。他还让任某尽量多给郭某一些赔偿,说赔偿得越多,对任某的C分就越轻。任某相信并听从了他的话(实际却是:任某给郭某的赔偿恰恰就成了C分任某的“依据”)。

在处理任某和楼下邻居谌某的矛盾时,叶某还以同样的方式哄骗任某写了一份不实的《情况说明》,说明上写着:“双方以敲天花板、跺脚等方式相互干扰”(事实是:一开始任某并不知道是楼下的谌某在恶意捅天花板。年3月1日早上,在谌某捅过一次天花板后,任某不小心跺了一下脚,紧接着谌某又捅了一次,任某又故意跺了一下脚,他再一次紧接着捅了天花板……最终确定声音是楼下故意发出的。之后任某再也没有故意跺过脚了)。他还让任某反过来给谌某写了一封《致歉信》,并当众向谌某道歉。一开始,任某不愿意,但叶某说:“你想不想解决问题?想解决,就按我说的做!”最终,任某照做了(结果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倒给谌某留下了“证据”)。

11、年12月6日上午,任某在叶某的陪同下和郭某在派出所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任某赔偿郭某人民币元整,同时再把年郭某赔偿任某的元退还给他。郭某的领导说这样写太麻烦了,干脆写“赔偿郭某人民币元”)。当时任某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为受到了吓唬和诱骗。

12、年12月,任某的单位在没有查清案情的情况下,仅凭任某和郭某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就认定任某的行为是殴打他人(调解协议中并未说明郭某受伤的具体原因),给了任某一个行政J过C分(屡次先动手,攻击任某要害部位的郭某又一次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又以违规查询个人信息,给了一个行政J告C分。

但是,任某“利用工作之便,查询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由郭某故意把任某踢伤引起的,而得到的赔偿又明显不足以弥补他对任某造成的伤害。任某在尝试了正常途径,走不通的情况下(写信向双方的共同领导何某反映情况,请求处理郭某。最终却不了了之),为了寻求心理平衡,不得以才去查的(并没有向他人泄露,更没有拿去出售)。而且并不必然导致双方都受伤的后果(直接原因是郭某再次先动手攻击任某的要害部位)。

同时,为了让王某(年培训时和郭某住在同一个宿舍)替自己作证,任某还查询了他的家庭住址(任某没有打电话给王某,因为郭某是搞Q报的,任某感觉郭某很容易就能知道他们的通话内容,继而有所准备,甚至阻止王某替任某作证)。

年事发当天,任某一开始拿的是王某的JG(这一点任某做得不对,不该没经过王某的同意,就拿他的JG),王某的JG上裹有黄色透明胶带,王某当时上厕所去了,而且当时很可能只有他一个人去上厕所了。王某回来后对任某说:“我的JG不好用,你去找郭某借,他的好用。”那时的任某善良、单纯得可怜,没有多想,便去了。

此外,谌某长年累月地在夜间恶意破坏任某和家人的正常睡眠,在多次报警、调解均没有任何效果的情况下,任某才去查询他的同户信息,想让谌某的子女做他的工作,可谌某的同户人员中,并没有子女信息。

整个下来,任某违规查询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由他人先前的过错引起的(逼良为娼),且并不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

《……条例》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C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C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C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任某曾多次向单位提出申诉申请,但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他们说这是D委(当时,以赵某、杨某为主要领导)研究决定的,是不可能改的。

他们一口咬定,任某是故意去打郭某的(任某是年10月30日被郭某打伤的,年11月15日培训才结束,任某如果想打他,早就动过手了)。

13、派出所在没有查明案情、划分当事人各方责任的情况下就组织调解(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十九章第一条,《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等法律法规)。最终导致任某在被诱骗、吓唬的情况下以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倒赔了施害者元人民币。不但没有化解社会矛盾,反而更加地激化了矛盾。

14、年9月,任某从电视上得知,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正当防卫”或“制止违法侵害”行为。

15、年4月任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裁定该调解协议为无效合同,或撤销该协议。年9月,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均被驳回。但判决结果均存在:

(1)法律适用错误(年,任某和郭某签订《治安调解协议》时,《民法典》尚未颁布,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两次判决结果却都赫然写着“依照《民法典》……”);

(2)没有针对任某的诉求(存在第三人欺诈)和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任某一再说明:①派出所没有查明案情;②在任某被J闭之前,单位JJJC室第一次审问任某时存在欺诈、诱骗行为。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

(3)一审庭审中,任某一再说明:是自己理解错了,任某之前所称的“重大误解”,应当是“第三人欺诈”。可判决结果还是按照“重大误解”来判。

(4)任某提交材料中均写明“请求裁定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但二审判决结果,直接忽略了“撤销协议”。

16、任某一直过着“含冤受屈、生不如死”的日子,因此,任某不得不在年6月1日之前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可是,又担心再次遭遇“灯下黑”、“神操作”。虽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但毕竟一边是“任某这只小蚂蚁的胳膊”,而另一边却是“许多交织成网的象腿”。恳请广大网友监督。

任某的论据如下:

(1)派出所没有查明案情(没有出示任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即符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条件。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而不应当进行治安调解。即,签订该治安调解协议(合同的一种)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派出所是“任某和郭某之间纠纷”治安调解的重要参加人,没有派出所的参加,该调解就不能称之为治安调解),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款(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治安调解协议(合同)无效。

(2)任某在被诱骗、吓唬的情况下,以一个正当防卫的受害者的身份倒过来赔偿了施害者元人民币。①这不但没有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反而更加地激化了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②影响了GA机关执法公信力,继而影响D和ZF形象、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款(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应认定该治安调解协议(合同)无效。

(3)本案存在第三人欺诈,且尚未超过除斥期间(一审法院的收案时间是年4月14日,而任某真正意识到存在第三人诱骗的时间是年9月),因此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可申请撤销该《治安调解协议》。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同时又符合第七十五条“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并非不可诉。因为本案不是治安调解的过程和内容有问题,而是本不该“治安调解”的,却“治安调解”了。)

该错误行政行为导致了“作为受害者的任某倒赔了施害者元,且间接导致任某被行政C分。精神上承受巨大折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心理严重失衡,给任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上文中还提到“派出所的行为存在影响执法公信力,继而影响D和ZF形象、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存在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申请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

办案要讲证据,而不是主观臆断。不能简单地认为:谁伤得重谁有理(实际任某的伤更重),谁住院谁有理。“佘祥林”、“杜培武”、“张玉环”等案件都是因为草率地作“有罪推定”而导致的冤假错案。电影《平安中国之守护者》中,要不是那位检察长的坚持,恐怕也要发生冤假错案了。

《西游记》中有背景的妖怪,犯了再大的错,都会有人来帮它、救它,不会受到惩罚,没想到现实中也是如此(两次先动手攻击任某的要害部位,并把任某打伤的郭某所在单位级别比任某的高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长期作恶的谌某很可能有亲戚或熟人在相关部门,“谌”是当地大姓也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都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可相关人员对好人的诉求和恶人的恶行坐视不理,直到好人被逼得没办法(逼良为娼),犯了错误(违规查询个人信息),再反过来惩罚好人。恶人当道,好人饱受欺凌,长此以往,恐怕没有多少人愿意向善、做好人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应该仅仅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

任某深知:在很多人的神操作下(颠倒是非黑白,把死的说成活的。从历史上的“宰白鸭”事件,到前几年的“死刑犯孙小果离奇‘复活’”,现实中的各种乱象可见一斑),任某这只一没背景、二没后台的“小蚂蚁”很可能又会徒劳无功,甚至输得很惨(给任某定个“发表不当言论”、或“诬告陷害”等罪名。疫情期间的李文亮医生就是很好的例子。虽然任某意识到了,但多半也逃脱不了这个下场。毕竟某些人惩罚真正的恶人不在行,对好人“捕风捉影、吹毛求疵”倒是手到擒来)。

但是,为了心中的公平正义,很多事,任某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任某受够了这些丑恶的灵魂,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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