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才叫家暴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小孩、同居伴侣进行的暴力行为 也属于家庭暴力哦 今天宁宁姐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个 采用殴打、辱骂、逼迫未成年家庭成员乞讨等手段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续性地 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家暴案例 ↓↓↓ 一、刑事部分 梁某某和陈某水未婚同居于年12月6日生育一女陈某芹,后梁某某和陈某水分手,陈某芹随陈某水生活。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妻子林某某与陈某水联系收养了陈某芹,改名何某诗。年8月25日,何某某、林某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何某诗随何某某共同生活。年8月至年11月期间,何某某在生活中采取殴打、谩骂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何某诗持续性地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何某某还逼迫何某诗到XX区XX镇XX村内及附近乞讨供其吃饭、喝酒、抽烟。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在家中以不喝酒就赶走何某诗相威胁,逼何某诗喝下一大碗米酒。同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何某某无故对何某诗进行殴打,致何某诗左眼球挫伤—结膜下出血、左眼眶皮肤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年11月2日,何某某因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被民警抓获。被害人何某诗系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告诉,其父亲陈某水也没有代为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殴打、辱骂、逼迫未成年家庭成员乞讨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续性地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民事部分 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陈某水提起与被告何某某、第三人梁某某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之诉。所诉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某水与第三人梁某某未婚同居,并于年12月6日生育女儿陈某芹,陈某水与第三人分手后,陈某芹随陈某水生活。年4月,何某某及其妻子林某某与陈某水联系收养了陈某芹,改名何某诗。年8月25日,何某某、林某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何某诗随何某某共同生活。何某某在与何某诗共同生活期间,采用殴打、辱骂、逼迫未成年家庭成员乞讨等手段,对何某诗持续性地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已因犯虐待罪被判处刑罚。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水与第三人梁某某的非婚生小孩何某诗由原告陈某水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水自行负担; 二、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水负担。 案后通过回访得知,陈某芹已接受过心理疏导,目前随其父亲陈某水、祖父母一同生活,上小学二年级。陈某芹与父亲陈某水关系很好,愿意与邻居家的孩子一同玩耍,比以前快乐。陈某水表示在其女儿陈某芹回家后,其比以前更具有幸福感。 案件关系有些复杂 宁宁姐画了个图给大家梳理了一下 请看↓↓↓ 本案被害人年幼,案发时不到8周岁,系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告诉,其父亲陈某水也没有代为告诉,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在以往的虐待刑事案件中,往往对刑事部分一判了之,仅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却忽略了保护受虐待被害人的问题。案件启示: 一、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离不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离不开对案件的全盘考虑。只有真正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二、关爱未成年人,不能停留在一时一事,还需要建立长期机制,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回访、心理疏导,以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因刑事被害而造成的身心损害。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使未成年被害人重新过上美好生活。 本案中,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从未成年被害人的成长教育出发,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多方奔走,解决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抚育问题,使被害人重新回到其生父的怀抱,营造了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来源:自治区妇联权益部 南宁女性编辑部综合编辑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宁宁姐”普法讲堂(二十四)丨那个被养父逼迫乞讨的8岁小女孩,现在怎么样了?》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mksmz.com/mbyjg/1482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