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近关于“辱母案”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引发各种争议。我们特别整理最新12个案例,供读者学习参考,怎样正确地进行正当防卫?

我们先回顾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孤身女性手持暖水瓶防卫致人轻伤构成正当防卫

文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豫07刑终号

案情:

年12月,被告人孙杨李因怀疑其丈夫郭某与马某2存在不正常的亲密关系,与马某2发生矛盾。年1月1日晚9时许,马某2及其爱人马某1、郭某、程某1、程某2在新乡医学院遇见孙杨李,后五人追至研究生6号公寓被告人孙杨李宿舍说事,双方隔着房门发生争吵,后被害人马某1等人将门跺开,刚进入房间,被告人孙杨李使用暖水瓶砸在马某1左额头,暖水瓶爆破,致使马某1左耳爆震性耳聋、听力下降。

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马某1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时被告人孙杨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相)。被告人孙杨李在案发时两次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年2月26日主动到新乡市洪门分局派出所讲述了年1月1日与被害人马某1发生纠纷的经过。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杨李在深夜9时许,被马某1等多人尾随追至宿舍门外争吵,在此期间,孙杨李两次拨打电话报警,称有人闹事,在警察赶到现场前,马某1等人跺开房门,强行进入孙杨李房间,此时孙杨李身为女性,孤身无援,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手持暖水瓶进行防卫,防卫过程中暖水瓶爆裂,致马某1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孙杨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孙杨李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杨李系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孙杨李无罪。

2、被传销控制人员为逃出窝点挥刀还击致人重伤被认防卫过当

文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闽03刑终号

案情:

传销人员以虚构网友“刘萍”的名义与被告人王志亮谈恋爱,并约被告人王志亮来莆田相亲。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志亮被传销人员骗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仓后路弄室的传销窝点内,随即被传销人员林某1、王某2、陈某2、陆某、姜某、史某等人控制,让被告人王志亮坐在一把椅子上,并强制让王志亮在椅子上坐直身体,王某2、陈某2、陆某、姜某、史某等人围绕在王志亮身边,由领导“胖子”对王志亮训话,要求王志亮加入传销组织,不得离开传销窝点,交出随身的财物和通讯工具。

被告人王志亮趁交出随身财物之机,掏出事先准备的一把弹簧折叠刀,挥向围绕在其身边的被害人王某2、陆某、陈某2、姜某等人,致受伤,在另一房间听到声音的林某1赶来时,被王志亮捅伤胸部,打斗中被告人王志亮自身也有受伤,后逃离现场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2左胸部受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陆某、陈某2、林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姜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王志亮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同日15时许,被告人王医院房间打电话报警,后被接警赶来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调解,因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裁判: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志亮被诱骗到传销窝点后,为了摆脱多名传销人员对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持刀挥向控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人员,致1人死亡,3人重伤,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志亮能主动报案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四位被害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实施了不法的侵害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故对被告人王志亮应予以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志亮因受骗进入非法传销窝点并被传销人员严密控制,其为了逃出传销窝点摆脱不法侵害,持刀捅刺传销人员致1人死亡,3人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上诉人王志亮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一方存有严重过错,原判予以减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志亮面对尚没有直接危及人身的相对轻微的不法侵害,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无节制地捅刺不法人员胸腔等要害部位造成一死多伤,显系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诉人王志亮及其辩护人以其持刀挥舞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并判决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常某的诉讼请求的诉、辩理由与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附带民事赔偿正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用刀猛刺徒手侵害者被认防卫过当

文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

案情:

年7月4日晚,被告人张利在台州市开发区万达广场周围的停车场,见前女友马某坐在王某2驾驶的浙J·7WX62轿车离开时,即上前拉副驾驶室车门,并要马某下车,王某2便与张利发生争执,后被马某劝离。王某2欲行报复,纠集了堂兄弟王某1、陈某、李某等人,王某1又纠集了王某3,上列人员赶到万达广场,期间,王某2与陈某驾车尾随张利,并将张利的行踪告知王某1等人。

当张利行走至万达广场2号门西北侧路口时,王某1便冲上,从后面用手扼住张利脖子,此时,王某2(持绳)等多人已逼近张利,被告人张利遂掏出水果刀朝王某1胸部猛捅1刀,王某1倒地,后王某2拿石头砸张利,张利持刀逃至绿化带附近,王某2驾驶轿车撞倒张利,张利爬起后逃离。王某1左前胸部创,并造成心包破裂、左肺上叶贯通伤,经胸腔镜手术治疗,分别构成重伤二级,张利左前臂皮肤擦伤及右大腿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利在台州市开发区美心城市宾馆房间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1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其采用水果刀直接捅刺被害人胸部并造成重伤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虽成立,但未认定本案是防卫过当致人重伤不妥,予以纠正。被告人张利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利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张利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应宣告无罪。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利见前女友马某与王某2一起驾车驶离时,便上前让马某下车,王某2便与张利发生争吵,王某2扬言报复,后被马某劝离,张利与王某2当时的纠纷已经告一段落,张利也没有要殴打王某2的故意,只是王某2一味地单方面欲报复张利,驾车尾随张利,并纠集王某1等多人实施报复。

首先赶到的王某1上前便从背后扼住张利脖子,王某2等多人逼近,张利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掏出水果刀直接往王某1胸部猛刺1刀,该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从正当防卫的程度分析,毕竟王某1空手,王某2等人仅逼近,也未持械,张利本可以采取拳击等轻缓方式进行防卫,却使用十多厘米的水果刀直接捅向王某1的要害部位。

被告人张利的打击部位及使用的工具相对于被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而言,显然没有控制在相当的范围之内,事实上也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显然被告人张利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故对其宣告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张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已有他人介入拉劝的情形下仍持刀捅刺被害人不构成正当防卫

文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苏12刑终号

案情:

被告人田加利于年2月3日14时许,行经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靳潭村被害人沈某家某,因锁事与被害人沈某发生口角,被害人沈某先用拳头击打被告人田加利头部,双方发生纠缠,后被告人田加利持刀将被害人沈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田加利于年2月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田加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田加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患有且身有残疾,在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不得已持刀自卫,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场证人万某乙、马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均证实被害人与上诉人田某某先言语争吵,后被害人打了上诉人,继而双方纠缠互相扭打,在他人拉劝的过程中上诉人持刀捅刺了被害人胸部。

从整个过程看,上诉人田某某确实先遭到了他人的殴打,但在相互纠缠已有他人介入拉劝的情形下仍持刀捅刺被害人,可见其伤害故意明显,其行为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和正当性,不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5、刀具对扫把被认定防卫过当

文号: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云刑初90号

案情:

年7月1日23时许,被害人渣某某酒后以渣某家中有人喧哗影响自己儿子睡觉为由,进入位于勐勐镇勐勐北路号渣某家中阻止刘某某等人打牌、喧哗。

在此过程中,渣某某谩骂在渣某家客厅看电视的被告人王某某,同时进入客厅殴打王某某,刘某某见状后来拉劝渣某某,双方争吵至渣某家院内,渣某某拿起一把拖把击打王某某,王某某在渣某家门前柱子旁拿得靠着的一把长刀抵挡,在抵挡的同时涮了几下,造成渣某某左手第4、5掌骨中段骨折,王某某看到渣某某受伤后跑进渣某家客厅内关上了房门并打电话报警。

经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劝解,医院进行治疗,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至勐勐中心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被害人渣某某的医疗费等共计.83元。经鉴定,渣某某此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害人渣某某饮酒后进入他人住宅,对在客厅看电视的被告人进行人身攻击,经他人劝阻拉出至院子后使用拖把继续对被告人进行打击,被告人王某某在受到人身攻击升级的情况下,就近取得刀具进行抵挡,属正当防卫,但在抵挡过程中,使用了攻击性行为,致被害人渣某某左手掌第4、5掌骨骨折并左手掌软组织锐器伤,防卫结果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应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6、侵害行为已经完成,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文号: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冀刑初16号

案情:

年8月19日23时许,在沧县某村,李某喝酒后到被告人李长江家中,将李长江家玻璃、篱笆门损坏,李长江到场后与李某发生打斗。打斗中,李长江将李某头面部打伤,致其前额及眉弓处创口长度累计18.6cm,头顶部创口长度累计12.7cm,头顶部创口长度累计12.7cm,额骨及左眶内侧骨折。经鉴定,李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辩称的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本院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完成,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李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7、被数人以镐把殴打,以弹簧刀扎人致死属于防卫过当

文号: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刑初78号

案情:

被害人付X带领五、六名不明身份男子手持镐把拦住了奔X公司向外拉河砂的翻斗车,被告人刘XX到现场后质问被害人付X,被害人付X指使其带来的五、六名不明身份男子手持镐把对被告人刘XX进行殴打,将被告人刘XX的头部打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XX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中付X左侧胸部,致使付X死亡。

经法医鉴定:付X系被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刘XX于年6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且取得谅解。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XX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节。刘XX当时遭到五六个人用镐把殴打,虽然是在自己生命健康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为制止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但该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刘XX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刑事处罚;其系自首,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付X在案发当天指使其带来的五、六名不明身份男子手持镐把对被告人刘XX进行殴打,将被告人刘XX的头部打伤,引起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具有持械情节,在量刑时,应适当增加其刑罚量。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8、在没有必要进行殴打就可以控制住局面仍殴打,不构成正当防卫

文号: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刑初号

案情:

被告人王军之子王某博(男,28岁)与张某(女,34岁)因琐事产生矛盾,年5月28日18时许,张某持大砍刀和宋某(被害人,女,35岁)来到开原市某小区0号楼别墅王军家门前,在楼下和二楼的王军儿子王某博及王军妻子付某兰发生争吵。

张某持大砍刀将王军家别墅的铜门砍坏,付某兰将情况电话告知在外吃饭的王军,王军与一起就餐的被告人李建波、靳海涛等人开车回到自家楼下,对持刀正在楼下叫骂的张某及宋某进行制止并往下抢刀,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军、李建波、靳海涛将宋某面部打伤。

公安机关得到付桂兰报案后到达现场处理,当日王军到派出所接受了询问。后经法医鉴定,宋某右眼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并眼球后退2㎜以上,其右眶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李建波、靳海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军等人与张某、宋某发生厮打殴斗,是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的制止与控制,具有防卫的性质,但在防卫过程中,在没有必要对宋某进行殴打就可以控制住局面,使张某等人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可能的情况下,被告人仍对宋某殴打并至宋某轻伤后果,虽有防卫情节,但不属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9、被多人殴打随手拿刀捅人被认防卫过当

文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鲁07刑终号

案情:

年6月9日15时许,因经营琐事,李洪兴(现在逃)纠集多人至青州市现代物流园被告人李伟经营的大理石加工厂内,对李伟拳打脚踢,并用热水烫其后背。在被殴打期间,被告人李伟随手拿起桌子上的西瓜刀,捅向李洪兴的腹部一刀,致李洪兴肠破裂、左第10肋骨骨折、左拇短伸肌腱断裂。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持水果刀将他人捅伤,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李伟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手段进行防卫,造成了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伟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10、厨师被人掐脖以菜刀还击被认防卫过当

文号: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陕刑初78号

案情:

年6月28日17时30分许,在耀州区照金镇照金书院酒店厨房,被害人杨某安排被告人程彦宁冲工作台下水道时两人发生争吵,被害人杨某用手掐住被告人程彦宁的脖子,被告人程彦宁用自己切菜的菜刀将被害人杨某的左肩部及手食指砍伤。后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左肩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左手食指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彦宁用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杨某轻伤二级,被告人程彦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虽然被害人杨某确实用手掐了被告人脖子,但从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杨某掐脖子的强度足够大,从而不能认定杨某的掐脖子行为具有明显损害性、损害紧迫性,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彦宁是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构成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用手掐被告人脖子时被告人便操起身后案台上其正在使用的菜刀砍向被害人,经当庭质证,该刀相当锋利,刀体较大,质量较重,作为平时用该刀切菜的被告人程彦宁对该刀的特性应是知晓的,用此刀砍向被害人会造成怎样的结果其应是明知的,即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故意就是伤害而非出于防卫,故辩护人防卫过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但是,被害人杨某在与被告人厮打过程中掐被告人脖子显然是一种过错行为,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程彦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1、退伍军人被连续追打情况下顺手拿起酒瓶还击致人重伤被认防卫过当

文号: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冀刑初49号

案情:

年2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在涿鹿县阳光假日KTV卫生间被窦某殴打,后二人追逐到包间内,田某用啤酒瓶将窦某头部打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无故受到窦某殴打及被连续追打情况下顺手拿起酒瓶还击,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其用酒瓶打击窦某头部致重伤二级、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12、被多人围攻,随手拿水果刀还击致人重伤被认防卫过当

文号: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冀刑初号

案情:

年4月20日1时许,在沙河市白塔市场新丽歌厅地下室宿舍,被告人贾小梅与董某发生矛盾,后董某、张某、刘某2、尚某等人一起殴打贾小梅,贾小梅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朝张某等人乱划乱捅,造成张某、刘某2、尚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九级,刘某2、尚某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小梅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贾小梅持刀伤害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其因与董某产生矛盾,遭到了董某、张某、刘某2、尚某等多人的围攻殴打,头部被打伤,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乱捅乱划,将围在面前的张某、刘某2、尚某划伤,被告人贾小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造成了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小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编辑:Jame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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