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容貌毁损

第二节面部条状创口或者瘢痕

第三节面部块状瘢痕

第四节面部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

第五节面神经损伤

第六节眼损伤

第七节鼻损伤

第八节耳廓损伤

第九节口损伤

第一节容貌毁损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1a

容貌毁损(重度)。

重伤一级

5.2.2q

容貌毁损(轻度)。

重伤二级

二、释义

(一)容貌,即容颜相貌

人体容貌,是指颜面部皮肤和五官外露部分,是协调组合的一个整体。面容范围一般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颊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眶部、鼻部、口唇、颏部、颧部、颊部、泪腺、咬肌部和耳廓。一般情况下,颜面皮肤平整无瘢痕,眼、鼻、口及耳无缺损为完整容貌。当人体颜面部遭受锐器切割、砍、刺或钝器伤、烧烫伤、化学性损伤后,使正常的皮肤、组织、器官发生形态结构的改变,产生容貌损伤,如损伤后面部可形成条状创口或者遗留条状瘢痕、块状瘢痕、细小瘢痕、色素异常等,也可因损伤导致面部五官的损伤变形、面神经损伤或面颅骨的畸形愈合。此外,颜面部邻近组织的损伤,如面、颈部化学性烧伤后遗留的增生疤痕和(或)疤痕疙瘩,严重时也能导致容貌变形。其中,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者,称为容貌毁损。

(二)导致容貌毁损的常见情况

1.面部遗留明显条状、块状瘢痕。多见于锐器切割、砍、刺创愈合后,亦可见于钝器创、烧烫伤、化学性损伤后,在颜面遗留明显的条状瘢痕或者较大面积块状瘢痕,以及大面积色素改变,致使容貌丑陋。

2.感觉器官的缺损或者变形。多发生于锐器的砍、切割或者拳击等钝器伤后使眼、耳、鼻、口唇缺损或者严重变形。一般为单感觉器官受损,可见于腐蚀性酸、碱伤或者咬伤。

3.面部显著变形。是指面部遭受外力发生骨折,复位不良,畸形愈合,使面部不对称致使严重变形。其中,以眶为重点的颅颌面损伤,眼睛症状较为严重,眼球内陷;颧骨塌陷,颧颌下沉,阻挡下领喙突活动,导致张口受限。全面部骨折主要指面中1/3与面下1/3骨骼同时发生的骨折。

4.神经麻痹引起的毁容。如外伤性面神经麻痹,颞骨岩部骨折可使面神经受累,导致面部表情肌瘫痪,可呈现面部变形和功能障碍。

5.咀嚼障碍。如牙齿折断或者脱落7枚以上;张口度小于1.5cm。

(三)容貌毁损的损伤程度鉴定注意事项

1.根据医学操作规范标准,面部瘢痕畸形致容貌毁损的分级标准为:(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①眉毛缺失;②双睑外翻或者缺失;③外耳缺失;④鼻缺失;⑤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⑥颈颏粘连。(2)中度:具有以下6项中3项者。1①眉毛部分缺失;②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③耳廓部分缺失;④鼻翼部分缺失;⑤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⑥颈部瘢痕畸形。(3)轻度:含中度畸形6项中2项者。

上述各组织器官的损伤畸形可以依据本标准中相关具体条款的内容评定。面部瘢痕达不到本分级标准的,依据本标准中相关具体条款的内容评定。面部瘢痕畸形致重度容貌毁损构成重伤一级,中度、轻度容貌毁损构成重伤二级。

2.面部五官毁损依据本标准相关具体条款的内容评定,如第5.2.2d规定: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评定为重伤二级。

3.面部5著变形的主要情形有:(1)骨折畸形愈合后颧部内陷或外凸达0.5cm,以上且范围达3cm2以上,或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达0.7cm以上;(2)骨折畸形愈合后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7cm以上,儿童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5cm以上;(3)眼眶骨折致使两眼球凸出度相差0.5cm以上。

面部中线是指以鼻根点作眼耳平面的垂线所形成的直线。面部骨折畸形愈合的测量,被测者头部必须处于耳眼平面位置,眼耳平面也称法兰克福平面,在颅骨上是由左右外侧耳门上缘点和左侧眶下缘点三点所确定的一个平面;在活体上相当于人体站立时,臀部和背部靠墙,两眼向前平视时颅骨的位置;测最计算一般采用几何图形法或坐标法,也可结合临床检查时的头面部X光片或CT片作卡尺测量。面部骨折畸形愈合达到上述显著变形情形之一的,依据5.2.2q评定为重伤二级。

4.神经麻痹引起的容貌毁损评定,依据面神经损伤的相应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5.咀嚼障碍的容貌毁损评定,依据口损伤的相应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6.容貌毁损的损伤程度评定,应当在医疗终结以后,一般为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损伤检验时须拍摄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并有详细规范的检验记录。鉴定时应把握分别从形态学和功能学两个方面进行整体评估、综合评价的原则。检验时应确定损伤部位、大小、性状、颜色、范围,同时可调取伤前照片,进行比对检验。对有功能障碍的,需进行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等专科检查。

7.容貌毁损的重新鉴定应结合初次鉴定时的客观检验情况。

第二节面部条状创口或者瘢痕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2a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

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

度累计15.0cm以上。

重伤二级

5.2.3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轻伤一级

5.2.4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

多个创口或者椒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轻伤二级

5.2.4b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轻伤二级

5.2.4e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轻伤二级

5.2.5a

面部软组织创。

轻微伤

二、释义:

面部损伤包括机械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等所遗留的面部疤痕。

(一)皮肤的瘢痕

根据其形态和形成过程的不同可以分成下列几种类型

1.浅表性瘢痕,是指浅表的切创、浅II度的烧伤或表浅的皮肤挫裂创等在没有感染的情况下愈合后留下的瘢痕。浅表性瘢痕位置表浅,局部平而软,皮肤的切划创愈合后留下的瘢痕呈线条状,与皮下组织无粘连,不会发生功能障碍。

2.增殖性瘢痕,所谓增殖性瘢痕是指形成瘢痕面积大,瘢痕肥厚,高出皮肤表面有时可高达1-2cm。增殖性瘢痕外观呈肉红色或紫红色,质地较硬,与皮下组织粘连不紧。在挫裂创、砍创或大面积烧伤时,由于软组织损伤严重,创口常有异物而易于并发感染。在这类创口通过肉芽组织生长常形成增殖性粗痕。瘢痕增殖期的长短与损伤类型、创伤范围、机体的体质等因素有关。有的增殖性瘢痕在6个月后开始消退,但有的1-2年后瘢痕的增殖性反应还未停止。增殖性瘢痕对功能的影响取决于瘢痕发生的部位,如发生在躯干部,虽然面积较大,但不致产生严重的功能障碍,但如果关节部位产生大面积增殖性瘢痕,由于其坚硬、厚实,常严重妨碍该部位的关节功能,时间长久后可引起关节僵硬及畸形。面部的增殖性瘢痕可使容貌毁损。

3.瘢痕疙瘩,瘢痕增生超过原来的创面,向周围正常皮肤扩张,边缘明显隆起,称为瘢痕疙瘩。其外观呈肉红色或紫红色、软骨样硬,弹性和血液循环差。边缘部位有时可见瘢痕组织条索向邻近健康组织内伸入。增殖性瘢痕在外形上有时和瘢痕疙瘩相似,其主要区分点就在于增殖性瘢痕不向邻近健康组织生长。瘢痕疙瘩具有肿瘤样纤维组织增生的特性,形成的瘢痕组织大于原创口的面积。瘢痕疙瘩好发于颈部、耳、胸、肩及上臂等处,与个体的特异性体质有关,这种人常称为瘢痕疙瘩体质。当他们身体任何部位受伤,无论损伤轻重,在创口愈合时皆易发生瘢痕疙瘩。另外,有人观察到瘢痕疙瘩生长与内分泌有关,在10-20岁最易发生。

4.萎缩性瘢痕,当皮肤大面积损伤、全层皮肤缺损,特别是深及皮下脂肪层的创面,未经植皮,经过较长时间愈合者,常形成萎缩性瘢痕。常见于大面积的III度烧伤、撕脱伤、头皮及颅骨的严重电击伤、肢体长期慢性溃疡等。萎缩性瘢痕组织很薄,表面平坦、局部供血差。表皮层、基底层有大量胶原纤维增生并与深部组织粘连紧密,故此种瘢痕硬而不活动,且表面易发生磨损溃破,形成经久不愈的溃疡。萎缩性瘢痕与深部肌肉、肌肚、神经、血管粘连紧密,且有很强的收缩性。因此,可牵拉邻近的正常组织而造成较严重的功能障碍。

5.凹陷性瘢痕,伴有皮下组织、肌肉、骨骼等深部组织缺损的严重创伤,创口愈合后常形成低于正常皮肤表面的凹陷性瘢痕。瘢痕基底部常与周围的肌肉、神经、骨膜粘连,引起疼痛或局部功能障碍。体表的凹陷性瘢痕影响轻,面部的凹陷性瘢痕可构成毁容。

(二)面部条状创口或者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注意事项

1.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领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发际线是面部到发根间的界线,少数秃顶者发际线无法判别的,以发际线、眉线、鼻底线三条线间等距作为发际线的参考标准。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毗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本条“创口或者瘢痕”的含义是指,检验时不论损伤处于早期的创口还是开始愈合的疤痕,均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统一长度,不再考虑瘢痕收缩、创疤比值的问题。

2.5.2.2a条所指的“条状瘢痕”是指增生瘢痕、瘢痕疙瘩、凹陷瘢痕、桥状橄痕、赘状瘢痕、蹼状瘢痕、挛缩瘢痕等。面部中心区是面部的核心区域,该部位的损伤正面观时对面容的影响最大,评定面部条状瘢痕损伤程度

时,须掌握面部条状瘢痕单条长度在10.0cm以上,中心区的条状瘢痕长度达到5.0cm(即是标准中单条瘢痕10.0cm的50%)以上,即评定为重伤二级;多条瘢痕累计长度在15.0cm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

3.确因治疗需要清创形成的创口或瘢痕应当计算在创口或瘢痕的总长度内。

4.一次损伤形成的多处创口按多条创口或瘢痕累计计算。

5.观察瘢痕时,应当着重检查瘢痕的位置、性质、质地、形状、边缘、颜色改变、走向及周围组织的改变等。对上述检查结果中的阳性内容和重要的阴性内容都应当准确地记录。对创口、瘢痕长度测量,以厘米(cm)为计量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6.关于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与口腔相通。由一侧面颊部穿透进入口腔。因口腔解剖结构的特殊性,面颊部穿透创与身体其他部位的贯通创性质不同。贯通创是创腔贯通局部机体,存在创道(创管)的有入口和出口的开放性损伤。按致伤物的不同,通常分为贯通刺创和贯通枪弹创两种基本类型。贯通创常由有刃刺器(如匕首、三棱刀等)、无刃刺器(如圆椎、铁钉等)、细长钝器(如铁棍、树枝、断骨等)和枪弹(子弹、弹片等)造成。按其创腔形态,贯通创可分为扁平贯通创和柱状贯通创两大类。扁平贯通创多由扁平刺器或弹片造成,创腔形态较为规则,多无组织缺损,以梯形、长方形等四边形为多见。柱状贯通创多由柱状刺器或子弹造成,多有组织缺损,其形态可有类圆柱状、类棱柱状等。贯通创的创腔往往位于皮下软组织的深处,清创难度大,不易止血,创伤修复困难,其主要合并症是出血与感染。深部组织的感染往往更容易发生蜂窝组织炎、破伤风和气性坏疽等严重感染,导致创伤延期愈合,而浅表损伤则不易发生。也就是说,贯通创即使未伤及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但对机体的病理作用和潜在影响较单纯的皮肤创伤要更为严重。本标准规定,面颊穿透创评定为轻伤二级,但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要达1.0cm以上。对纤细针状物刺伤,皮肤创口或者瘢痕未达1.0cm的,不适用本条款。适用本条规定不再测量计算面颊部即口腔侧壁的创道长度。对纤细针状物刺伤,皮肤创口或者瘢痕未达1.0cm,未伤及口腔内器官影响功能的,评定为轻微伤。

7.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须达1.Ocm以上,唇红的创口比照皮肤创口评定。

8.对于规则的线条状瘢痕的测量,应使用经校准的测量工具,误差小于0.lcm;对于不规则的线条状瘢痕,可以采用分段测量再行相加的方法,也可以用有一定质地的细线测量后,再与量尺进行比对。必要时可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测量。

9.对于跨部位的单条软组织创口或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可按“系数相加”的方法进行鉴定,即测量单条创或者瘢痕位于头皮和面部的长度,分别除以同等级标准相关条款规定的值,若相加后大于或等于1,分别对照相应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第三节面部块状瘢痕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2b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

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

积累计7.0cm2以上。

重伤二级

5.2.3b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

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轻伤一级

5.2.4d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

者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轻伤二级

二、释义

1.5.2.2b条所指的“块状瘢痕”是指增生瘢痕、瘢痕疙瘩、凹陷瘢痕、桥状瘢痕、赘状瘢痕、蹼状瘢痕、挛缩瘢痕等。面部中心区是面部的核心区域,该部位的损伤正面观时对面容的影响最大,评定面部块状瘢痕的损伤程度时,须掌握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在6.Ocm2以上,中心区的块状瘢痕面积3.Ocm2(即是标准中单块瘢痕6.Ocm2的50%)以上,即构成重伤二级;多块块状瘢痕累计面积在10.Ocm2以上构成重伤二级。

2.对面部块状瘢痕的测量一般采用几何图形法或坐标法计算。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逐渐广泛使用,也可采用计算机图形扫描处理技术来计算瘢痕面积。

3.对于跨部位的单块软组织创口或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可按“系数相加”的方法进行鉴定。

第四节面部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2e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

积累计达面部30%。

重伤二级

5.2.3e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

积累计30.0cm2以上。

轻伤一级

5.2.4e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

计8.0cm2以上。

轻伤二级

5.2.5b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轻微伤

5.2.5c

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

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轻微伤

二、释义

1.损伤后面部可能遗留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色素异常包括色素沉着或者减退两种情形。

2.面部损伤后面部遗留的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沉着(或者减退)总面积达30%时,严重影响面容的,构成重伤二级。鉴定时,依据面部损伤情况,以多处损伤瘢痕或者色素沉着或减退的改变累加计算。但应鉴别损伤之前,面部就已存在瘢痕或者色素改变情况。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范围内的岛状正常皮肤面积应当计算在片状细小瘢痕的总面积内。

4.面积的计算一般采用几何图形法或坐标法计算。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逐渐广泛使用,也可采用计算机图形扫描处理技术来计算瘢痕面积。

第五节面神经损伤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2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

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重伤二级

5.2.3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

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一级

二、释义

1.面神经是支配面部表情的运动神经,同时也是最易损伤的脑神经。颌面部损伤,如颞骨骨折和腮腺咬肌部软组织损伤可引起周围性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最主要的表现是面瘫,可分为静态和动态的表现异常。

(1)静态:伤侧额纹消失,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牵向健侧,不能闭眼;

(2)动态:皱眉不能、鼓腮漏气,张口时口角偏向健侧,说话时唾液从口角滴漏,角膜反射消失。

2.面神经的周围性损伤,多见于钝器、锐器等机械性损伤所致的面神经损伤。

3.面神经损伤造成的面部畸形,临床表现为:该侧表情肌瘫痪后两侧肌力平衡失调所致的具有特征性的形态和功能失常。患侧前额皮肤皱纹消失,不能蹙眉皱额,眉向下方移位,下眼睑松弛外翻,睑裂闭合不全,兔眼、泪溢,鼻尖、鼻小柱和人中向健侧歪,鼻唇沟消失,口角低垂且偏向健侧,流涎。试闭眼时瘫痪侧眼球向上外方转动,露出白色巩膜称贝氏现象。表情丧失,不能做鼓腮、吹口哨等动作。说话时,唾液常从口角流出。以上歪斜崎形,当发笑时更为显著。

4.面神经损伤检验时,可辅以:(1)功能检查:如泪分泌试验、镫骨肌反射试验、鼓索神经功能检查。(2)电诊断检查:如神经兴奋试验、强度时间曲线试验、肌电图。(3)影像学检查:体层影像学检查可查知面神经管骨折、听小骨有无脱位、鼓室盖是否损伤,以及岩部骨折情况等。

5.面神经损伤程度鉴定注意事项:

(1)检验鉴定时,依据面部损伤情况、典型的临床表现,辅以电生理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可诊断面神经损伤。损伤程度的判断应以面肌瘫痪导致容貌毁损显著程度而定,凡一侧面肌大部瘫痪造成上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面部显著不对称者,可评定为重伤二级。

(2)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①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领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②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领缘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3)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中3支以上支配的颜面肌肉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眼睑闭合不全是指平视闭目时部分眼球暴露。口角歪斜是指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7cm以上(静态时健侧口角偏离中线)。

第六节眼损伤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2d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重伤二级

5.2.2e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重伤二级

5.2.3d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l/4以上。

轻伤一级

5.2.4g

眼睑缺损。

轻伤二级

5.2.2f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重伤二级

5.2.3e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轻伤一级

5.2.4h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轻伤二级

5.2.4j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轻伤二级

5.2.2g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秉伤二级

5.2.3f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轻伤一级

5.2.4i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轻伤二级

5.2.2h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重伤二级

5.2.3g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

眼球内陷0.2cm以上。

轻伤一级

5.2.2i

一侧鼻泪管和内眺韧带断裂。

重伤二级

5.2.3h

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轻伤一级

5.2.3i

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毗韧带断裂。

轻伤一级

5.2.4k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轻伤二级

5.2.4f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轻伤二级

5.2.5d

眶内壁骨折。

轻微伤

5.2.5e

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现。

轻微伤

二、释义

(一)眼损伤眼损伤不仅导致视功能障碍,还会因眼球萎缩、缺失等影响容貌。本项是指严重眼外伤及外伤并发症或后遗症的结果对容貌所造成的影响。丧失一眼视觉的,按5.4.2的有关规定鉴定。

本条“眼球缺失”指眼外伤导致的眼球缺失或眼球毁损无法保留而手术摘除。手术分为眼球摘除和眼内容物剜除,后者虽保留自体巩膜以利放置眼窝填充物,但剜出房水、晶状体和玻璃体等眼内容物,清除眼球壁中层的色素膜等组织,眼球结构大部分破坏,视为眼球缺失。眼球萎缩是指外伤造成眼内炎等引起眼球缩小变形并失明。临床表现为眼压降低,光感逐渐消失,前房变浅或变深,角膜深层新生血管,眼球变小变形。眼球萎缩应与眼眶骨折、眶内炎症后结缔组织牵引等引起的眼球内陷区分,眼球内陷援引本标准其他条款。

既往伤/病的眼球影响容貌的,按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综合鉴定。

(二)眼睑损伤眼睑自外向内分五层,分别为皮肤层、皮下组织层、肌层、睑板层、结膜层。上睑结膜距睑缘后唇处有一与睑缘平行的浅沟为睑板下沟,自睑板下沟至睑板面的结膜为睑板结膜。眼睑在面容中占据重要位置。外伤可造成眼睑外翻、缺失或闭合不全等眼睑畸形,致角膜、巩膜外露,影响面容甚至眼功能。眼睑缺失是指眼睑的全层缺损。小的呈切迹状,大的全眼睑缺损。为保护眼球须及时修复。

眼睑缺损小且仅累及眼睑前层时,或全层眼睑缺损横径小于睑缘长度的1/4,可以直接缝合。缺损达1/4一1/2或更多时,需通过移植重建睑板。

眼睑疤痕收缩造成睑缘外形改变,呈切迹状退缩的,可按眼睑缺损评定。造成眼睑位置、开闭功能异常的,对照本标准相应条款。

测量眼睑缺失程度时,被测者睁开眼直视正前方,上睑上缘以眶下缘为界,下界以睑缘为界,两侧分别以内、外毗为界,通过几何图形法和坐标法分别测量睑、伤侧眼睑面积计算缺失情况。睑外翻指睑缘向外翻转离开眼球,睑结膜常不同程度地暴露在外,常合并眼睑闭合不全。眼睑皮肤面瘢痕收缩可造成睑外翻、眼睑闭合不全,也可因面神经麻痹,眼轮匝肌功能丧失,又因上睑重量使之下坠而发生。睑外翻轻者仅睑缘离开眼球。重者睑缘外翻,部分或全部睑结膜暴露,久之结膜干燥粗糙、高度肥厚、角化。更严重时常有眼睑闭合不全,角膜失去保护而导致暴露性角膜炎或溃疡。

睑外翻按程度可分为三度: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与眼睑分离,破坏了眼睑与眼球之间的毛细管作用,或泪点脱离泪阜基部而导致溢泪。中度外翻,表现为睑缘结膜、睑板下沟和睑板结膜外翻。重度外翻、弯隆结膜外翻暴露、结膜弯隆消失。

因睑板、睑结膜损伤后瘢痕收缩造成睑内翻的,比照睑外翻作出评定。

眼睑闭合不全指上、下眼睑不能完全闭合,导致部分眼球暴露。最常见的原因为面神经麻痹后下睑松弛下垂、瘢痕性睑外翻。轻者因闭眼时眼球反射性上转,只有下方球结膜暴露,引起结膜充血、干燥、肥厚和角化,用力紧闭尚可使睑裂闭合。重者用力闭眼也不能使睑裂闭合,导致角膜暴露引起暴露性角膜炎,甚至角膜溃疡,而且大多数伴睑外翻,眼睑不能紧贴眼球,泪小点也不能与泪湖密切接触,引起溢泪。

眼睑缺损常并发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睑外翻亦常伴眼睑闭合不全。不同类型的眼睑畸形同时存在时,应注意发现和区分。例如,一侧眼睑轻度外翻,另一侧闭合不全伴轻度外翻的,应对照双侧眼睑轻度外翻评定为轻伤一级。

上睑下垂指上睑的提上睑肌和平滑肌的功能不全或丧失,导致上睑部分或全部下垂。在眼向前注视时,上睑缘遮盖上部角膜超过2mm。上睑缘位置异常降低,轻者不遮盖瞳孔,但影响外观。重者部分或全部遮盖瞳孔,影响视功能。先天性者主要由于动眼神经核或提上睑肌发育不良造成。获得性的主要有提上睑肌损伤、动眼神经麻痹、交感神经疾病、重症肌无力和上睑新生物或炎症引起的机械开睑运动障碍。除提上睑肌损伤外,上睑下垂还可因动眼神经、颈交感神经和额肌损伤形成。动眼神经损伤所致的上睑下垂多较重,颈交感神经损伤一般出现轻且伴有交感神经损害的其他症状。上睑下垂者如瞳孔被眼睑遮盖,为克服视力障碍,额肌紧缩,出现额纹横皱、眉毛高竖,或仰头视物。

正常成人瞳孔直径约2.5一4mm。检查时应注意光线条件和药物对瞳孔的影响,被检查者在弥散的自然光线下自然睁眼平视前方,观察其睑缘遮盖瞳孔情况。鉴定时应依据眼部损伤情况,排除眼球萎缩、内陷引起的假性下垂和肌源性、癔病性、其他交感神经性等引起的上睑下垂。

(三)眶部骨折、眼球内陷眼眶为四边锥形的骨窝。其开口向前,内口朝向后略偏内侧,由额骨、蝶骨、筛骨、颚骨、泪骨、上颌骨和颧骨构成,可分为上、下、内、外四个壁。直接和间接暴力均可形成眼眶骨折。当眼部受钝物打击时,眶内压力骤增,使眼眶薄弱处骨折,称击出性骨折或眶底爆折。眼眶除外侧壁外,其余三壁尤其是眶内壁筛骨纸板骨质较薄,易受外力作用而发生这种骨折,骨折以眶内侧壁和下壁最为常见,可单发于下壁或内侧壁,亦可同时发生。击入性骨折较少,暴力来自眶外侧,击中眶外侧壁或颧部,使额颧缝骨折,骨折延续至眶下壁。检查常以水平位加冠状位CT扫描为常规扫描,必要时加矢状位和MRI检查。眼眶骨折后的复视可因为直接的神经、肌肉损伤、眼外肌嵌顿、眶内容物肿胀引起。眶下壁骨折多造成垂直位复视,眶内壁骨折导致水平位复视。

绝大部分眶内侧壁骨折无功能影响,或随着出血吸收和水肿消退,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有的可缓解,预后较好,亦不留功能障碍,属单纯眶内壁骨折,一侧单纯眶内壁骨折的对照5.2.5d评定为轻微伤。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对照5.2.4f评定为轻伤二级。5.2.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8个眶壁中2个以上任意眶壁的骨折,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眼眶骨折可造成眶腔增大、眶内容物减少,引起眼球内陷。眼球内陷时,可出现睑裂变小,上睑内2/3凹陷,上睑沟形成。

测量眼球前后位置是否正常,可用Hertel突眼计测量:将突眼计的两端卡在被检者眶外缘,嘱其向前平视,从反光镜中读出两眼角膜顶点投影在标尺上的毫米数,记录为眼球突出度。国人眼球突出度正常平均值为12-14mm.两眼差不超过2mm,眶壁骨折造成眼球内陷2mm以上的即可援引5.2.3g,眼球内陷5mm以上的可援引5.2.2h。

因眶内软组织损伤造成眶内容物吸收牵引造成眼球内陷,或外伤导致眼眶容积缩小、眼球体积增大等造成眼球突出的,比照上述条款。

(四)泪器损伤泪器包括泪腺和泪道两部分,分属泪液的分泌部和排出部。泪液排出部(泪道)包括上下泪小点、上下泪小管、泪总管、泪囊和鼻泪管。正常情况下,泪腺产生的泪液除了蒸发消失外,一部分泪液依赖于眼轮匝肌的“泪液泵”作用,通过泪道排出。泪液排出受阻,不能经泪道流入鼻腔而溢出眼睑外,称为溢泪。

内毗部有许多重要细微结构。包括内毗角、泪道系统(泪点、泪小管、泪囊和鼻泪管)、内毗韧带及泪骨、鼻骨、眶骨等。鼻泪管为泪囊下方的连续部分,为骨性小管,开口于鼻腔的下鼻道。内毗部损伤,造成鼻泪管,特别是骨性鼻泪管断裂,阻塞了泪道,引起溢泪。

内眺韧带断裂后表现为内毗角向外并稍向前移位,内毗外形较正常为圆钝,泪阜、半月皱装及部分巩膜被外移的内毗角遮盖,睑裂横径缩短,眼部因变形而影响容貌,眼睑失去与眼球保持密切贴合的张力,致使泪点与眼球脱离而溢泪。一侧鼻泪管断裂伴内毗带断裂者,属重伤二级。

泪道损伤,断端形成瘢痕,泪道难以再通,主要后遗症为溢泪,也可并发感染,影响容貌和视力。泪器损伤以泪小管断裂伤最为常见,常与眼睑和颅面部损伤同时存在。典型的体征为溢泪,合并感染可并发泪囊炎、泪囊黏液囊肿、泪囊瘘、鼻泪管狭窄。泪器损伤伴溢泪,应在治疗终结后鉴定。鉴定中应注意确认有无泪道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程度,排除其他眼表疾病引起泪液分泌过多产生的流泪。

第七节鼻损伤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2j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重伤二级

5.2.3k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轻伤一级

5.2.4n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轻伤二级

5.2.4o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

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

中隔骨折;双侧上领骨额突骨折。

轻伤二级

5.2.5g

鼻骨骨折;鼻出血。

轻微伤

5.2.5h

上颌骨额突骨折。

.轻微伤

二、释义

本篇条文是对鼻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包括鼻部骨折、鼻离断(缺损)、鼻出血。鼻部损伤一般由于锐器切割、钝器压砸、撞击、咬伤、烧伤(包括化学伤)、冻伤等外力作用所致。

(一)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此处是指外鼻的离断或者缺损。外鼻突出于面部之中央,极易受到损伤。外鼻缺损包括鼻尖缺损、鼻翼缺损、侧半鼻缺损或者全鼻缺损等。外鼻的离断或者缺损可造成毁容或者发音等功能障碍。

外鼻部分为眉间区、左侧鼻背区、右侧鼻背区、左侧鼻翼区、鼻尖区、右侧鼻翼区、鼻小柱区,分别赋予10:16:16:16:16:16:10的权重。其中左侧和右侧鼻背区以中线为界。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鼻部损伤情况,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评定为轻伤一级。

5.2.4n所指的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是指鼻尖、鼻翼缺损累计不足15%即可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后鼻出血评定为轻微伤。鼻部离断后再植存活的不影响鉴定结果。解剖学部位未完全缺失的,分部位评估累计。

(二)鼻部骨折鼻部的骨骼包括成对的鼻骨、上领骨额突和组成鼻中隔的犁骨、筛骨垂直板等。鼻部骨折包括鼻骨骨折、上领骨额突骨折和鼻中隔骨折。上领骨犁状缘骨质菲薄,易骨折,其骨折参照上领骨额突骨折有关条款鉴定。

法医检验鉴定时,根据鼻部损伤的情况结合影像学资料,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或者双侧上领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一侧鼻骨线形骨折、单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或者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第八节耳廓损伤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2k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

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重伤二级

5.2.3j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

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轻伤一级

5.2.41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轻伤二级

5.2.4m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崎形累计相当于

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轻伤二级

5.2.5f

耳廓创。

轻微伤

二、释义

本项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见于耳部严重挫伤、切割伤、撕裂伤、咬伤、砍伤、枪弹伤、爆炸伤以及冻伤、烧灼伤等。

耳廓的支架为弹性纤维软骨,富弹性,皮下组织少,出血后不易吸收为其特点。其突出外露,易受损伤。所致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达一侧耳廓50%,常使容貌明显改变构成毁容。

锐器切、砍创可致耳廓部分或者全部离断;钝器挫伤或者撕裂、咬伤等,也可将耳廓挫灭、断离而造成耳廓部分或者全部缺失。枪伤、爆炸伤以及烧伤等可使耳廓变形或者畸形。耳廓的完整性遭破坏后,主要是影响面容的整体美观,声音的空气传导受到一定的影响。

耳廓缺损面积的计算按最大投影面积,采用几何法或者网格纸法,可以借助计算机软件辅助计算。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耳损伤情况,损伤致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时评定为重伤二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不足50%评定为轻伤一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不足30%或者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评定为轻伤二级(贯通伤、撕裂伤所致的耳廓创口或者瘢痕按耳廓前后分别测量累加计算);不足6.0cm耳廓创口(瘢痕)和耳廓血肿评定为轻微伤。

第九节口损伤

一、鉴定标准条款

5.2.2l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重伤二级

5.2.3l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l枚以上。

轻伤一级

5.2.2m

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重伤二级

5.2.4P

舌缺损。

轻伤二级

5.2.2n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重伤二级

5.2.3m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轻伤一级

5.2.4q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轻伤二级

5.2.3o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轻伤一级

5.2.2o

损伤致张口困难III度。

重伤二级

5.2.3n

损伤致张口困难II度。

轻伤一级

5.2.4s

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轻伤二级

5.2.4r

腮腺、领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轻伤二级

5.2.4t

领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

骨折除外)。

轻伤二级

5.2.4u

颧骨骨折。

轻伤二级

5.2.51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轻微伤

5.2.5j

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

动2枚以上或者III度松动l枚以上。

轻微伤

二、释义

本篇条文是对口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包括口唇的离断或者缺损、舌损伤、牙齿的脱落或者折断、唾液腺损伤、损伤致张口困难、领骨骨折、颧骨骨折等。

(一)口唇离断或者缺损口唇的范围包括上下唇和口裂周围的面部组织,上自鼻孔底线,下至颏唇沟,两侧至鼻唇沟。位于面部的正下方,是吞咽和说话的重要器官之一,也是构成面部美的重要因素之一。

口唇分为上唇和下唇,闭在一起时只有一条横缝,即口裂,口裂的两头叫口角。在上唇中部有一条发育程度不同的纵沟,称人中,这是人类特有的结构,也是构成上唇美的必要因素。上下唇均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皮肤部(也叫白唇);二是红唇部,是口唇轻闭时,正面所见到的赤红色口唇部,红唇部皮肤极薄,没有角质层和色素,因而能透过血管中血液颜色,形成红唇;三是黏膜部,在唇的里面,为口腔黏膜的一部分。

一般自然状态下,口唇放松状态时,前牙以能露出2-3mm为宜。如果唇在自然状态下露出了半个牙齿或整个牙冠甚至牙眼,叫作开唇露齿。

法医鉴定时,根据口唇损伤当时离断或者最终缺损情况,如果牙齿在口唇放松状态时,前牙露出0.4cm即视为露齿,露齿1一2枚为轻伤一级,露齿3枚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

(二)舌损伤舌是以骨骼肌为基础,表面覆以黏膜而构成。具有搅拌食物、协助吞咽、感受味觉和辅助发音等功能。

舌分为上、下两面。上面又叫舌背,舌背上有一向前开放的“V”形沟叫界沟,将舌分为前2/3的舌体和后1/3的舌根。舌体的前端叫舌尖,舌根对向口咽部。舌下面较舌背短,黏膜光滑而松软,与口底黏膜相续,在正中线上的黏膜皱襞即舌系带。

法医鉴定时,根据舌损伤当时的情况,如果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如舌缺损未达到舌系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单纯的舌损伤不伴有缺损的评定为轻微伤。

(三)牙齿脱落或者折断本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多见于碰撞、打击或事故,在伤害案件中比较常见。可单独发生,也可与颌面部其他部位损伤同时存在。

牙齿损伤包括松动、脱位、折断,出现疼痛、牙眼肿胀、咀嚼功能障碍。牙齿折断包括牙冠、牙根折断。本项所指牙齿折断是指牙根折断、根冠折或者牙冠折断露出牙髓。牙齿脱落包括III度以上松动无法保留的。凡有明确面部损伤史,经过临床检查即可确定。当牙齿折断或者脱落达7枚以上时,严重影响功能及面容者均可评定重伤二级。此条牙齿脱落或折断包括恒牙、乳牙和固定义齿中的种植牙等,不包括损坏后无需手术更换和修复的义齿。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了解伤前牙齿情况,如有无损伤、病变、脱落或者缺失等情况,老年人牙齿松动不牢,轻微外力即可脱落,遇到此种情况,应深入调查,审查病史,全面分析后综合评定。如果损伤致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4一6枚评定为轻伤一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一3枚评定为轻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III度松动1枚以上评定为轻微伤。

(四)唾液腺损伤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唾液腺的损伤情况,如一侧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可评定轻伤一级;如腮腺、领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则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五)损伤致张口困难损伤致张口困难常见于颌面部钝器和锐器伤。其中颞颌关节损伤是影响张口度的重要因素。

损伤达使颞颌关节面,发生关节强直时,出现张口困难。临床表现为疼痛、张口受限、偏斜或者过大,出现弹响。翼外肌劳损时有面部疼痛、张口受限、张口稍大即疼,闭口紧咬时疼痛减退,张口时下颌中线偏向患侧,下颌向健侧侧牙合时疼痛,痛点在上颌关节后外上方及乙状切迹深部。关节囊损伤时张口疼、咀嚼疼,下颌向患侧侧牙合运动痛、耳屏前有压痛。升颌肌群挫伤时,张口受限,疼痛,闭合咬紧更明显疼痛,咬硬物时疼,升颌肌群局部压痛。裸状突后移位,以弹响为主,出现在开口初期及闭合末,少有疼痛,常伴有后牙缺失、深覆牙合等垂直距离过低。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颌面部损伤情况及损伤的后遗症、并发症,损伤致张口困难III度以上的评为重伤二级。损伤致张口困难II度不足III度的评为轻伤一级。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不足II度的评为轻伤二级。

(六)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上颌骨位于面颅中部,鼻腔的两侧,眶与口腔之间。

由左、右两块上颌骨在正中线相连接,上颌骨由1个骨体和4个突起组成。其主部为上颌体,体内的空腔称上颌窦。体的上面构成眼窝的下壁,内侧面构成鼻腔的外侧壁,后外侧面构成颞下窝的前壁。从上颌体向前内上伸出额突,向下伸出牙槽突,向内侧伸出鄂突,向外侧伸出颧突。牙槽突有齿槽,其中有上颌齿。下颌骨位于面颅下部,由于下颌骨在髁状突颈部、下颌角部、颏孔部、正中联合部等处的结构比较薄弱,故外伤时常易发生骨折。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颌骨损伤情况,有明确的颌骨骨折即可评定为轻伤二级(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如果颌骨骨折治疗终结后遗有张口困难II度、III度则分对照损伤致张口困难条款评定为轻伤一级、重伤二级。

(七)颧骨骨折颧骨与颧弓均位于面部较突起的部位,易受损伤发生骨折。颧骨骨折易引起眶周和结膜下出血,并且骨折常累及上颌窦壁,造成鼻出血。颧骨骨折和颧弓骨折常向深部移位,甚至压迫下颌骨冠突,影响下颌骨运动而产生张口受限。颧骨骨折向眶部移位还可引起复视。由于颧弓上缘有颞筋膜附着,下缘有咬肌附着,故向上或向下移位的机会并不多。

法医鉴定时,根据颧部损伤的情况,明确的颧骨骨折即可评定为轻伤二级。如果颧骨骨折影响下颌骨运动致张口受限II度以上,则对照损伤致张口困难的条款评定伤情。如果颇骨骨折向眶部移位引起复视,则可以引用两个条款评定为伤二级。

关键词

面部损伤;面部毁损;面部疤痕;面神经损伤眼损伤;鼻损伤;耳廓损伤;口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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