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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主体。非法搜查罪是又几乎被遗忘的罪名,实践中,无搜查职权者进行搜查以及无合法手续进行搜查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被定罪的案例却很少。本期推送的案例中,三名辅警受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队长及副队长的安排,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一民宅进行搜查,后在准备离开时与户主发生冲突并打伤户主(轻伤二级)。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构成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本案,小编想追问:1.安排三名辅警进行非法搜查的大队长及副队长是否涉嫌犯罪?2.本案中,三名辅警不仅搜查行为违法,而且打伤户主(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是否应当追究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孟甲、杨甲非法搜查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冀刑初号

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甲,男,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文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甲,男,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文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乙,男,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文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犯非法搜查罪,于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月16日下午1点多钟,文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宫某向该大队长陈学军请示后,安排该大队协警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到文安县史各庄镇王村一住宅内查看是否有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着便装在未出示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对高某1住处进行了查看,没有发现屋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准备从屋内离开时,遭到高某1及其妻子王某阻拦,后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与高某1发生争执,致被害人高某1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高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及回执、文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证明、到案说明、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文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宫慧波听闻文安县史各庄镇王村道口一民宅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年1月16日下午1点多钟,宫某向该大队大队长陈学军请示后,安排该大队协警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到文安县史各庄镇王村道口一住宅侦查是否有卖淫嫖娼行为。当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着便装在未携带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从被害人高某1家住宅西侧的便门进入高某1家院内,后进入高某1家南房,此时高某1的妻子王某及另外两名女子在南房屋内待着,三被告人对各个房间进行了查看后,没有发现有卖淫嫖娼行为,准备从屋内离开时,遭到王某的阻拦,王某问三被告人自称是公安局的是否有证件,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高某1听见南屋争吵后从北房屋内赶到南屋,也要求三被告人出示证件,被告人孟甲向高某1出示上岗证,高某1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孟甲打了高某1前胸一拳,高某1怀疑三被告人不是公安局的让其妻子报警,随后高某1出屋从院内拿了一根木棍,先将门上的一块玻璃砸坏,后进入屋内与三被告人发生冲突,王某出屋电话报警,卷帘门被人拉下。高某1进屋后用木棍击打正在录像的杨甲,将杨甲手中录像的手机打掉,三被告人抢夺高某1手中的棍子并将高某1按倒双方发生厮打,致被害人高某1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L3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8-10肋骨折曲、右眼球钝性挫伤,球结膜充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年5月3日,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经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后主动到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高某1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高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孟甲年6月15日的供述,年1月16日中午12点,副大队长宫慧波说静王路王村道口附近有个写着画廊的大牌子,牌子的过道内有一住处可能有卖淫嫖娼的,让其过去看看。下午1点多,其带李乙、杨甲着便装开自己的黑色奔腾轿车到了王村道口画廊牌子处,把车停在公路对面,三人在车上等了大概30来分钟,看见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拉着一名男子进了通往画廊的过道,又过了10来分钟,三人就开车绕到了那家住处的西侧,在距离住宅西侧门口多米的地方三人下了车,从住宅西侧的一个小门进了院子,三人进入院子南边的一排房,看见一名男子在沙发上坐着,有两三个女子在大厅的床铺上躺着,还有个年龄大概40多岁的女的在靠近门口地方站着,其说三人是公安局的,例行检查一下,后把单位发的上岗证给他们看了看,接着其让两个同事到南边这排房的各个小屋看看,他们转了一圈没有发现什么情况,其跟大厅内的人说就是例行检查一下,没有什么事情就回去了。40多岁的女的就挡在门口处,并对三人说你们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今天走不了了。其说就是检查一下,怎么还不让走了。接着一名50来岁的男子,满嘴酒气,像是喝了酒的样子,走道东倒西歪的,进来后问其是哪的,其说是公安局的,然后把单位发的上岗证给他看,他看了看说这是狗蛋呀,把上岗证扔在了地上。50来岁的男子就出去了,40多岁的女子挡在门口不让三人走,其就给巡特警大队的中队长徐某打电话请求派人支援。其打完电话,看见那男子拿着一根镐把,其告诉杨甲用手机录像,那男子先是把门口的玻璃砸碎了,这时屋内的其他人都走了出去,那男子进屋后拿着镐把朝杨甲身上打,把杨甲的手机打掉在地,杨甲也跟着倒在地上,其和李乙上前抱住那男子,后来杨甲也起来了,三个人就一起抢他手中的镐把,在争抢过程中四个人一起倒在地上,李乙抢过了镐把,并用手机开始录像,杨甲骑在那男子身上,其按住那男子的两条腿,后来听见有人喊开门,其知道是同事来了,那年龄大的女子不开门,其同事跳墙进了院子,李乙打开南屋的卷帘门到了院子里,随后其也到了院子里,过了三五分钟,杨甲和那男子一起从南屋出来,对方也报了警,史各庄派出所的干警也到了现场,他们看见巡特警的人也来了就走了。三人是巡特警大队协勤,没有办案资格,到高某1处检查没有携带有关检查的法律文书。

2、被告人杨甲年6月15日的供述,年1月16日中午1时许,孟甲让其和李乙跟着他出去一趟,随后孟甲开着自己的黑色轿车三人到了静王路王村道口一个写着画廊大牌子处,三人将车停在了公路对面。在车上孟甲告诉二人副大队长宫某说有人举报大牌子过道内的一处住宅,可能有卖淫嫖娼的,让他带二人过来看看。三人在车上观察了大约半个小时,发现一个三轮车拉着一个30多岁的男子进了过道内的一住宅内,大约过了10多分钟,三个人绕到那家住宅后面的树林,从住宅西边的小门进入院内,又进入南边一排房的大厅,发现那名男子在沙发上坐着,三四名女子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一名40多岁的女子在地上站着。三人到南房的其它屋子转了转,没有发现什么情况打算离开,这时那名40多岁的女子拦着不让三人走,问三人是哪里的来干什么,三人说是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过来检查一下。三人往外走那女子就是不让走,并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呀。孟甲和李乙就给单位打电话请求支援。这时一名50多岁的男子从外面进入屋内问三人是干什么的,并让三人出示证件,孟甲将上岗证给了他,该男子看了看说这算狗逼啊,然后出屋到院子里拿了一根镐把,孟甲让其录像,该男子先把屋门口的一扇玻璃打碎了,进屋看到其正朝着他录像,就打了其一镐把,打在了右肩膀和头部,其躺在了地上,手机也掉了地上,该男子还想打,李乙就和该男子夺镐把,孟甲弯腰抱着该男子的腰部,其也赶紧起来一起抢该男子手中的镐把,抢的过程中,三人和该男子一起躺到了地上,其用身体压住该男子的上半身,双手摁住该男子的两只胳膊,孟甲搂着该男子的腿,李乙从该男子手中抢走了镐把,后其和孟甲摁着那男子,李乙用手机录像,录了一会支援的同事就到了,这时其头晕就躺在了床上,过了一会史各庄派出所的干警赶到,把那男子拉到院子里,其同事将其医院。其和李乙年龄相仿,孟甲岁数大点,二十七八岁,三人中其个子最高,李乙和孟甲个头差不多,李乙偏胖,孟甲偏瘦。那家有两排房,南边一排是十多间小房间,北边一排房有三四间,院子西边有一个小门,院子东北角有一个大门。后来听说那男的叫高某1,那40多岁的女的是他媳妇。三人检查的地方是他们的家,检查这种情况大多是正式干警带着去,具体履行什么手续和要求其不清楚,三人当时检查时没有出具检查文书,只出示了上岗证,三人都是协勤,没有正式手续且没有正式干警带领进行检查不对。

3、被告人李乙年6月15日的供述,年1月16日中午1时许,孟甲跟其说有人举报史各庄一配货站后身过道内有个洗头房,怀疑有卖淫嫖娼的,副大队长宫某让他带俩人去看看,孟甲就开着他的轿车,带着其和杨甲到了静王路王村道口一个写着画廊牌子的过道口,停在对面的公路边上,三人观察了半个小时,发现一个三轮车拉着一个30多岁的男子进了过道里的一个院子,10多分钟后三人从院子西侧的小门进入院内,先进了院南边的一排房,发现大厅里有三四个女子躺在床上盖着被子,其又到南排房的其它屋查看,没发现什么就打算离开。其看到从外边进来的那男的在沙发上坐着,一名40多岁的女的在地上站着,三人要走时那40多岁的女的不让走,问三人哪里的来干什么,三人说是巡特警大队的,检查一下,她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啊,这时有个50多岁的男的从外面进来问三人是干什么的,并让三人出示工作证,孟甲将他的上岗证给该男子,该男子说这算狗逼啊,想把上岗证扔了被孟甲抢了回来,后该男子出去拿了一根镐把,先把南屋门口上的一块玻璃打碎,进屋后看到杨甲在录像,就打了杨甲一镐把,杨甲一躲,打在杨甲的后背,杨甲就躺在地上手机也掉了,其和孟甲上前阻拦该男子,其攥住镐把的另一头夺镐把,孟甲搂着该男子的腰,僵持了一会儿,杨甲就起来了,三人就把该男子摁倒在地上,当时该男子侧躺在地上,手里拿着镐把,其躺在他对面,拿着镐把另一头,孟甲压着他的腿,杨甲骑在他身上,其从该男子手中抢过镐把后扔到了一边,掏出手机录像,录了一会接到同事的电话,说他们到了但大门锁着进不来,其就拉开卷帘门到院子里,其让40多岁的女的赶紧开门,女的说去找钥匙,两个同事就翻墙进了院里,过了10多分钟,史各庄派出所的干警赶到,当时该男子还在南屋里,那40多岁的女子将门锁打开,派出所的人进来将该男子带到院子里,这时发现该男子鼻子附近有血迹。平常怀疑有卖淫嫖娼活动的,一般都是队里正式干警带着去检查,其和孟甲、杨甲都是协勤。三人对该男子住处进行检查,未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和检查文书,且没有正式干警带领,这样检查不对。

4、被害人高某1年4月28日的陈述,年1月16日中午,其在自己家中和高慧仙在北屋吃饭,其妻子王某和她的两个姐妹在南屋吃饭,其吃完饭到院子里听见南屋有人在争吵,进屋后看见三个穿便衣的年轻男子正拉着其妻子向外走,其就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公安局的,其让他们出示证件,其中一个人给其出示了一个证件,其没有看清想拿过来看但对方没给,还打了其胸口一拳,嘴里还说你算什么东西,还想看证件。当时其感觉这些人可能不是公安局的人,就让其妻子赶紧报警,其到院子里拿了一根木棍,从院子里朝屋门上打了一棍,将门上的玻璃打碎了,然后拿着棍子进了屋,当时瘦个正拿着手机给其录像,其他二人在旁边站着,其上前就给了瘦个一棍子,把他手中的手机打落在地,三个人就上前抢下了其手中的棍子,并将其摁倒在地,一个人骑在其肋部,一个人压在肩膀上,另一个人摁着其腿。这时就有人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左侧,其左手向外挥了一拳,打中了其中一个人,然后一个人就拽住其头发,另一个人就用拳头击打其面部,其脑袋有些发晕。过了一会儿,其清醒过来就感觉鼻子里有血流出,眼角也可能出血了。这时,南屋的门打开了,史各庄派出所的干警来到现场,当时其还被这三个人当中的两个人摁着,其就跟派出所的干警说,其有心脏病让他们赶紧松开,需吃药。然后这些人就把其放开拉到院子里,并从北屋找出了救心丸给其吃了。谁打的其面部不太肯定,印象中是那瘦个。其家位于王村路口南侧米路西,过道口有一“九翼书画联盟”的牌子,其家在过道尽头,院内有三排房,南边一排有十多间屋子,原先其自己开旅馆,后来高某2豹又开洗头房,北边是自用的五间房,北斜角有三间是画室。

5、证人王某年4月28日的证言,年1月16日下午,其和两个外地女子在自家南屋的床铺上睡觉,有三个穿着便服的人从其家院子里进入了南屋,进屋后就踢屋子里的门,其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公安局的,其中有一个人说把其带走,其说你们是公安局的有证吗,他们说把你带个地方就知道干什么的了,说着就拽其出去,其就倚着门不让他们走,其说打个电话问清楚了再让他们带走,后来一个穿灰色羽绒服的拽其往外走,这时其对象高某1就进了南屋,也问这三个人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公安局的,高某1又问有证件吗,三人中一个高个的说你有什么资格问,说话时朝高某1前胸打了一拳,高某1说他们不是公安局的快报警。高某1从门口捡了一根棍子,三人就朝高某1去了,其从南屋出来打电话报警,有人把南屋的卷帘门拉下来,在屋内打了起来。过了大约40多分钟,文安县公安局的人就来了,高某1和那三名男子从南屋出来后,高某1满脸是血,应该是被那三名男子打的。之前高某1的二嫂在其家南屋干过美容院,半个月之前就不干了。该三名男子到其住处既没有亮明身份,也没有出示相关证件。

6、证人宫某年5月3日的证言,其是文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年1月15日下午5点多,协勤卢微跟其说在坐出租车时听司机说史各庄镇王村道口一民宅内有卖淫嫖娼的,那民宅过道口有一画廊大牌子,出租车司机说在那接过卖淫的小姐和嫖客。之后其跟大队长陈学军进行了汇报。第二天,陈学军跟其说,先派几个人着便装开便车到那看情况是否属实。中午,其跟协勤孟甲说明了上述情况,让他带着李乙、杨甲先期着便服开便车到那看看情况是否属实。随后孟甲开着他自己的奔腾轿车,带着李乙、杨甲去了。下午2点多,孟甲用对讲机跟其说检查完了,那家的男的喝多了不让走,让其派人支援。孟甲三人到高某1处检查未携带有关检查的法律文书,三人都是队里的协勤,没有办案资格。

7、证人董某年1月21日的证言,年1月16日下午2点多,副大队长宫某用对讲机与其喊话,说有队员在王村道口附近检查美容院时有人拦着不让走,让其支援,其和李某、周某三人开一辆制式警车赶了过去,见美容院的大栅栏门锁着,里边有一中年妇女,其让那妇女开门,妇女不开,其三人翻墙进院,一50多岁的男子从美容院的屋内走出坐在月台上,孟甲、李乙、杨甲也从美容院屋内走了出来,孟庆上说那妇女和那50多岁的男子拦着他们不让走,50多岁的男子还打了杨甲,这时史各庄派出所的人也来了,杨甲说脑袋痛,其就和孟甲、李乙带着杨甲回了单位。在美容院看见那50多岁男子鼻子上有血。

8、证人李某年1月21日的证言,年1月16日下午2点多,其和周某、董某在文安县城西环路巡逻时,接到宫某队长的指令让三人去王村。之后三人就到了王村过道内的一处房子,大门锁着,一会过来一个女的,三人叫她开门,女的说钥匙找不着了,三人跳墙进院,进去后,看见那个老头在床铺上坐着,鼻子上有血,过了一会老头从南屋出来坐在台阶上,杨甲说头痛,就拉着杨甲回单位了。

9、证人周某年1月21日的证言,与李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10、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公廊鉴(伤检)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高某1,1、鼻中隔,双侧鼻骨骨折。2、身体性头晕,头痛。3、L3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8-10肋骨折曲。4、右眼球钝性挫伤,球结膜充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1、照片一组,证实高某1住宅内院落房屋位置及画社的外部情况。

1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年1月16日14时许,王某打电话报警称在其家中其丈夫高某1被他人打伤。文安县公安局史各庄派出所已受理。

13、文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均系巡特警大队协警,协助民警负责日常治安巡逻、出处警、查处案件等外勤工作。

14、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到案说明,本案由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于年2月18日移交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该局于同年5月3日通知孟甲、杨甲、李乙到该院接受调查,调查过程中上述三人对非法搜查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后该局于年5月19日对孟甲、杨甲、李乙三人以涉嫌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15、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高某1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高某1的谅解。

16、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孟甲出生于年7月3日,杨甲出生于年6月5日,李乙出生于年2月29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甲、杨甲、李乙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合伙作案,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经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高某1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甲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甲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李乙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李双来

审判员吴小桥

代理审判员经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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